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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仍有改进空间

2016年11月04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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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观察

  一个人一辈子无时无刻不和民法发生关系。民法通则中的每一条甚至每一个字的变动,都可能会深刻地影响着我们每个人。

  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丰富了公民权利保护的内容,不仅首次加入了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而且对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监护制度、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等都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被认为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和企业的生产经营,都和民法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人一辈子不和刑法发生直接关系很正常,但却无时无刻不和民法发生关系。民法通则中的每一条甚至每一个字的变动,都可能会深刻地影响着我们每个人。

  更重要的是,民法对我们普通公民权利保障的特殊意义。如果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它构筑了公民权利的大厦,那么民法就是公民权利大厦最重要的基石。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典型的权利本位法,民法对权利保障的程度,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和对公民权利保障的水平。现行民商事法律有30多部,权利保护的内容也比较丰富。但相对于这些法律,民法总则可以说是纲,纲举目张,纲不清则目难明。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对与公民权利相关的内容还是需要“斤斤计较”。

  比如,自罗马法时代起就被广泛认可的一个法治基本原则是: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如果列入民事法律领域里面的事务,就预示着公权力的排除,公权力如果能够随意进入到私法调整的领域,法治就是一句空话。就目前的草案稿来说,对这一原则体现的仍然不够充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许多具体的问题,虽然不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但也与权利密切相关。以法人制度为例,草案把法人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这当然是一个方向。但是,许多具体的、现实的问题也待回应。比如,大量的社会组织特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践中可能因界限模糊并不容易绝对地归入某一类,如何解决,法律中应当有一个说法。再比如,目前全国有24.8万个村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6.5万个村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农村资源型和经营性资产数量很大,但草案既未规定其属于法人,也未纳入非法人组织管理,将会影响其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如果民法总则能够对这些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我们的权利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由于我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不会直接援引宪法,因此,宪法中的一些权利能否在实践中得到较好保护,还要看单行的法律对其是否作出规定、作出了怎样的规定。在这个意义上,民法总则还有一项特殊任务:把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尽可能转化为我们民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以解决宪法权利难以落地的问题。目前草案中民事权利的内容只有19条,权利的数量和内容甚至还不如宪法中列举的多。因此,在这方面,草案改进的空间还是不小的。

  □朱恒顺(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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