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空气预计12日抵达北京,全市目前暂不具备提前供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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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信娜)11月3日,北京市进行第二次天气会商。结果显示,11月12日前连续5天日平均气温低于5℃的可能性较小。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北京1300多家供热企业已准备好,可随时供暖。
北京7日起大范围试供暖
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气象会商结果,11月12日前连续5天日平均气温低于5℃的可能性较小,12日以后可能会有冷空气活动,下一步将继续密切关注天气情况。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如果法定供暖日11月15日前未出现连续5天平均气温低于5℃,将暂不提前供暖。
目前,北京市1300多家供热企业供热准备工作完成。北京热力集团介绍,11月4日开始,包括宣武门东大街、民康胡同30号院、红庙北里小区等48个低温小区将陆续开始设备调试,检验改造效果。他解释,届时涉及的小区居民家中的供热管线和散热器将有一定温度,如无特殊情况大范围试供热将从7日陆续开始。
3日,记者在位于潘家园附近的北京兆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威联建供热厂内看到,工作人员已对5台吨燃气锅炉检修完成,目前,所有供暖设备设施均已处于随时可启用状态。
供热有问题可直接拨打12345
这个供暖季,市民还可拨打12345反映暖气问题。市城管委供热办副主任孙作亮解释,此前的市级供暖热线12319正式并入12345。
孙作亮介绍,市民家中出现暖气不热、跑水漏水等情况,可直接拨打小区供热单位服务电话报修快速解决。如市民对供热单位的报修服务不满意,也可拨打12345热线投诉。其中,居民电话投诉情况将作为供热单位评价考核的依据。
此外,北京市热力集团的热线96069目前已进入24小时服务状态。相关负责人介绍,除热力集团供热范围内市民,市民若在石景山、海淀及西城区,也可拨打96069反映供暖问题。
差评率高供热企业将降补贴
今年,市、区两级供热部门仍将继续实行约谈。孙作亮介绍,目前,相关部门已约谈80家去年居民投诉率集中的供热单位,要求他们在点火试运行期间加强调试,确保正式供暖第一天室温达标。
如正式供暖后,供热公司投诉率仍居高不下,供暖部门将通过媒体公布相关企业名称,予以曝光。
上述负责人介绍,将对供热企业进行量化的考核评价,分为安全、服务、节能三个部分,分别进行打分。其中对服务的打分主要参考用户的投诉、评价等。
差评率居高不下的供暖企业如何处理?上述负责人表示,将减少对其补贴,今年供暖季期间,将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有可能从明年3月份开始试点工作,下一个采暖季正式实施”。
■ 案情
室温不达标最易引发供暖纠纷诉讼
市二中院5年审结217起供热纠纷案件,98%为供暖单位提起诉讼
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11月3日,市二中院通报近年来审理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情况,调研显示,室温不达标最易引发供暖纠纷诉讼,九成以上的供暖纠纷诉讼由供暖单位提起。
供热单位“追费”占98%
2012年1月至2016年9月,二中院审结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共217件,均为二审民事案件。从案件数量上看,基本呈现逐年递减态势,供暖、采暖行为逐渐规范。
二中院梳理案件发现,供暖费的承担主体、供暖费的标准、供暖费的催缴、温度检测及达标、分户供暖成为容易引发纠纷的5大原因。
据介绍,在近五年审结的此类案件中,98%以上的案件均为供暖单位提起,诉请内容均为追缴欠付的供暖费及违约金或滞纳金。
该类型案件中,约50%的供暖单位无法提供书面供暖合同,不少采暖个人无法就其提出的供暖费已交纳、供暖温度不达标等抗辩意见进行举证。
因此类案件争议焦点较为明确,供暖单位与采暖方存在长期服务关系,纠纷发生后,多数还要继续履行涉案的供用热力合同,因此这类案件的调撤率较高。二中院近五年审结的此类案件中,调解撤诉率在40%以上。
法院建议订立供热合同
二中院建议,无论是供暖单位还是采暖方,应积极促成供热合同的订立,用书面合同将供热主体、采暖主体、供暖费计费期间及标准、温度检测及达标、未能依约履行供暖义务及未能按期支付供暖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到有约即约,依约办事,维权有据。
同时,供暖单位和采暖方均应强化证据保全意识,及时有效固定证据。对于温度不达标的情况,采暖方应当注意留存相关温度数据,与供暖单位就温度是否达标存在争议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案例1
温度不达标欠费被打折
甲公司与乙签订《供暖协议书》,约定由甲公司为乙提供供暖服务,现甲公司以乙欠付供暖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向甲公司支付欠付的供暖费用。乙以甲公司供暖温度不达标为由予以抗辩,并提供具有资质的测温机构出具的《测温报告》予以证明,甲公司虽不认可该测温报告,但表示愿意对测温报告对应年度的取暖费打折收取。
法院认为,根据乙向法院提交的测量报告显示,其室内温度在测量期间不符合要求,甲公司虽不认可,但愿将对应年度供暖费打折收取,符合公平原则,法院予以照准。
案例2
催缴供暖费用引发纠纷
甲公司为乙所在小区提供供暖服务,因乙欠付供暖费,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乙以甲公司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甲公司就其主张提供催缴通知、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催缴通知的照片等证据,证明曾持续向乙催缴供暖费。
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拖欠的供暖费进行了持续的催缴,不存在明显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自催缴之日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对乙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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