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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国家监察体系“破冰而出”

2016年11月0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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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突破了过去的掣肘,扩大了监察对象范围。“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等表述体现出巨大的制度进步价值。

  据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早在10月27日,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当天发布的公报中,有一句话就已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在公报中,本来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监察机关,首次在中央全会文件中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并列提出。

  中央办公厅这一方案的印发,意味着新的国家监察体系的组建已正式提上日程。

  《方案》提到的“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是设置监察委员会的重要目的。

  在现行体制下,监察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是行政机关内部专司监督职责的特殊部门,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监察的对象原则上并不涉及行政机关以外的公务员。在2010年对行政监察法修改时,有关方面还特别强调,在现行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不宜将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六类公务员纳入监察范畴,监察的对象应当限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这些年来,虽然法律实施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由于监察体制引发的监察对象范围过窄、监督盲区过大、监察机关独立性不够、法律保障不足等问题也日益显现。

  只有将监察定位于国家监察,才能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等任职的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等全部纳入监察范畴,“一把尺子衡量”,才能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进而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监督环境。

  此次三地试点改革方案,无疑突破了过去的掣肘,扩大了监察对象范围。“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等表述体现出巨大的制度进步价值。

  完善监察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单位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都承担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职责,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组建新的国家监察机关,也需进一步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整合监督力量,进而提高监督的成效和威慑力。只有权力的科学配置,才能实现“1+1>2”的目标。

  方案中提出,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这些架构设计,也是对长期存在的问题的全面回应。

  现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即将开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希望,三地在未来的改革实践中,让改革方案获得升华,最终为行政监察法的修改提供成熟的制度经验。

  相关报道见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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