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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特殊保护

2016年11月11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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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海捞月

  每一个公民和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厚此薄彼和厚彼薄此都有违司法公正原则。

  写下今天这篇文章,缘起几天前几位法律人在微信群里的一次讨论。讨论的问题是,司法机关该不该对企业管理者、关键岗位人员和科技人员实行特殊保护。我以为,这个话题涉及司法公正,有必要予以澄清。

  两年前,南京发生过一起女护士被打导致“瘫痪”事件。因为打人者夫妇是公务员,汹涌的舆情逼迫公安机关在女护士伤情未定的情况下,匆忙以打人者涉嫌故意伤害罪予以刑事拘留。事后查明,该女护士并未瘫痪,连轻微伤都构不成。公安机关只能撤销案件,改为行政拘留。

  看上去,这是个匆忙抓人的错案,但实质上涉及司法公正问题。这几年,医患矛盾频发,“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呼声日高。公安和司法机关在办理医患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偏向一面,侧重于打击伤害医务人员的犯罪行为,而忽略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办案要求。再加上打人者具有公务员身份,网络上“仇官”情绪高涨,酿成错案就顺理成章了。这里并不是为打人者庇护,而是强调客观、公平的法律原则必不可少。

  引述这个旧案,只是为了说明司法公正理念之重要。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正司法,平等对待每一个公民和当事人是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必须得到保护。同理,国企和民企,企业管理者和企业工人,官员和百姓,每一个公民和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厚此薄彼和厚彼薄此都有违司法公正原则。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刑事犯罪的变化,有必要在一段时间里重点打击某一类犯罪活动,重点保护某一类人群。但这只是工作策略的调整,工作重点的转移,并不能也不应该影响执法理念的变化。重点打击这一类犯罪活动,并不意味着对其他犯罪活动的宽纵。重点保护这一类人群,也不意味着对其他人群的忽略。法律的严肃性要求司法机关保持司法的延续、统一、平衡。时重时轻,时紧时松,对彼重对此轻,都有损法律严肃性。恰恰是这种“运动性执法”导致了“避风头”现象的产生,导致了很多犯罪活动久禁不绝。

  我们身处一个开放的互联网时代,面对多元的网络舆论场。每一个公民对每一个新闻事件、刑事案件,都会从自己不同的角度出发进行评论,这无可非议。作为司法机关,尤其要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依据法律,依据事实,作出判断与处罚。只有每一个司法人员都牢记并践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我们的司法公信力才会日益增强,持久不衰。

  □劳月(退休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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