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防治未成年人欺凌,不能以校园内部处理代替法律追究,也不能以畸轻处理去消解法治震慑力。
日前,首次由教育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引发广泛关注。意见强调必须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呈高发势头。而为了治理校园欺凌,教育部也非首次出招了。今年5月,教育部发文,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预防校园欺凌的专项治理。
但一些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事发学校仍总是坚持内部解决、行政处罚,息事宁人,以校园欺凌“家丑化”心态处理问题,而非报警处理、通过司法程序来追究这些欺凌者的违法、犯罪责任。
发生校园欺凌,最应该做的,必须是依法严惩,这是维护被欺凌者权利,也对所有学生进行基本规则教育的根本途径。只有严格依法对欺凌者追究法律责任,才能对校园欺凌起到警戒作用。
当然,“依法”也需要有法可依。这几年一些地方发生的中小学生恶性犯罪事件,如“小学生弑师”,每每引发社会舆论及法学界、教育界对未成年人法律责任问题的讨论,是否应适当降低“法律责任”的年龄标准,总是成为争议的焦点。争议归争议,但毋庸置疑的是,有些常规教育手段已不适应校园欺凌事件多发的态势了。当有的孩子随意说出了“我没成年,所以杀人不偿命、不坐牢的”的“法律知识”时,他们难免会无所顾忌。
在此语境中,对实施欺凌、暴力的中小学生采取的以资惩戒的适当矫治措施中,更好地把握“适当”的度很关键。《意见》指明,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根据欺凌、暴力等行为的严重程度,加以区分地采取惩戒措施,乃至采取了“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的方式,这其实也是着眼于弥补对校园欺凌的惩戒断档的缺陷——实施校园欺凌者因年龄是否满了法定刑责年龄,而得到判若天壤的对待。很多欺凌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动辄因未满法定刑责年龄而免于惩戒,只是由家长管教。此前的广西13岁少年杀3人仅被教养事件,就是典型案例。
在降低刑责年龄仍存争议的背景下,对校园欺凌者增加惩戒的层次性,实现惩戒力度跟犯罪严重程度的对应,这很有必要。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收容教育不能步“劳动教养”的后尘:必须通过规范的司法程序操作“收容教养”,也明确何谓“必要时”,应通过法律细化规定的刚性确保惩戒力度的“一体性”,而不能留下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说到底,绝不能让校园欺凌再游离于法治之外。防治未成年人欺凌,不能以校园内部处理代替法律追究,也不能以畸轻处理去消解法治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性。在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要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宽严相济”,在处罚失之于宽之时,补上必要的“严”,也符合“罚当其责”的法治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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