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时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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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逼职工爬楼检讨

2016年11月18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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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

  据《劳动报》报道,11月15日清晨,几十个上海太平洋房产的职工在爱邦大厦1楼到28楼之间爬上爬下。一员工因年龄大、身体不佳,10月12日未能按要求爬楼“振声检讨”,被罚款2000元并遭除名。

  未完成业务指标要爬楼、振声检讨,该企业的奇葩规定,让人瞠目结舌,这置职工的尊严于何处?

  首先,企业并无权对职工实施此类惩戒。《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侮辱、体罚……劳动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缺席爬楼罚款2000元更是无稽之谈。员工和企业只是建立于契约基础之上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企业并不是握有行政处罚权的相关政府部门,无权对员工罚款。虽然曾经《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但也只是“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而已,而该条例已于2008年被废除;企业再无对员工擅行罚款的法律依据。动辄2000元的罚款,已严重侵犯职工的平等取酬权。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也得是规章制度科学合理;奇葩规定都已首先严重违法了,对员工的除名决定还何谈有效?

  这样的军事化管理模式“从公司建立之初就存在”,可见其违法行为是种长期存在,劳动部门应该介入查处了。

  □于立生(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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