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官员的诚实守信不仅是出于个人的道德要求,更是对公众利益的承诺。
据新华社报道,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中,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官员失信”案件超1100件。失信分为政务失信和个人失信,债务主要体现在工程款、借贷款等方面。其中,一些公职人员个人失信成为“老赖”,主要是个人担保所致。
本该是执法者、管理者的官员群体,不少人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黑名单”。事情闹到这个地步,确实够尴尬的,说好的“表率”和“示范”呢?
公众对于各级政府公职人员抱有较高的期待,期待他们的道德水准、法治素养比一般人更高些。政府诚信也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关键。若听任“官员失信”长期成为各级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不仅会影响社会公众对政府、对官员的观感,也会在损害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的同时,妨碍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些官员欠债不还,即便完全是个人行为,却也会传递给社会一个不良信号,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而一旦公权力与官员个人行为纠缠不清,甚至有的官员滥用权力为自己的私利背书,则其“失信”就不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涉及行政伦理的失范。官员的诚实守信不仅是出于个人的道德要求,更是对公众利益的承诺。
事实上,“官员失信”往往与当事官员根深蒂固的权力意识有关。要么自恃“为公家办事”,要么自恃“有公家身份”,结果都是漠视诚信原则,无视法律边界,乃至公私“混搭”,权法不分。
有鉴于此,为社会公义计,也有必要严厉惩治“官员老赖”,务使诚信其人、廉洁其政。
一方面,法院应该以更大的公开,披露这些失信官员的相关信息,使之接受社会监督,要在社会上形成一种风气,倒逼失信官员检点并约束自己的行为,免于继续失信。对于那些个人失信的官员,不妨也采用当下法院对一般老赖的惩治路径,诸如限制高消费行为、不得贷款买房等等,官员没有任何理由自外于这些条款。
另一方面,针对公职人员的相关制度也该跟上。比如,中办、国办近期就发文明确,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应该说,这样的“禁止令”十分必要,如果一边欠债不还、失信丢人,一边还要评优升职、仕途得意,无疑是在助长失信行为。
这其中,还有必要以严密的审计明确政务失信中官员的责任。要区分清楚哪些是“刚需性”政府借债,哪些是“形象工程”导致的积欠,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负有主体责任的官员及相关人员进行甄别处理。欠债只是果,彻底清理不良政府债,需要从决策、管理、监督等层面约束权力。
无论如何,“官员失信”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关乎政务诚信的大事。市场有市场的规矩,法律有法律的边界,而行政也有行政的伦理。值此社会转型期,要特别防范掉入“塔西佗陷阱”中不能自拔。
公职人员更应该模范遵守这个社会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准则。一个走向治理现代化的政府,不允许有法外公民,更不允许有法外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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