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8:时事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18:时事
下一篇

川师大杀人案一审:嫌犯被控故意杀人

公诉机关认定滕某有自首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表示反对;法庭将择期宣判

2016年11月22日 星期二 新京报
分享:

  新京报讯 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滕某被控故意杀人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家属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鉴定专家、媒体记者共计二十余人现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被告人主动投案 系自首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6日晚,四川师范大学学生滕某因琐事与同宿舍同学芦某某产生矛盾。28日0时许,滕某在学习室持菜刀连续砍击芦某某,致其当场死亡。0时40分,民警现场抓获滕某。经鉴定,滕某患有抑郁症,对该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公诉人出示了本案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指控证据。辩护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进行了质证。法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通知鉴定人出庭,通过视频连线方式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鉴定人就其鉴定资质、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等进行说明。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滕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投案,现场未抗拒抓捕,并如实供述,应为自首,且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是由有资质的机构依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公正的,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民事部分择日再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滕某威胁同学报警,在抓捕现场与民警对峙几分钟,不应当认定为自首。滕某作案时意识清醒,目标明确,有预谋,应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对其从重处罚。

  因被害人芦某某生母所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明确的赔偿数额,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本案的民事部分择日再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此外,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前,召开了庭前会议,主要就指控证据、事实和量刑情节征求各方的意见。各方均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同时会上还确定了鉴定人出庭等程序性事项。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