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年限拟为70年;涉及转让须经属地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继续用于出租
新京报讯 (记者赵实)11月25日,北京市住建委就《本市“限房价、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提出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即拟为70年。
单次租期拟不超过3年
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出租自持商品住房前,应对房屋进行全装修,确保满足居住条件,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共同商定。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自持商品住房出租也将纳入北京市房屋租赁平台管理,租赁合同须网上签约,单次租期不超过3年。企业可自行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经营,也可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开发企业自持部分的持有规则。持有期间,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其自持商品住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住房产权转让的,须经属地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住房规划用途,应继续用于出租。
四试点地块开发商100%自持
日前,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发布了位于海淀、大兴的4宗地块的出让补充公告,提出将试点采用“限房价、竞地价”的交易方式挂牌出让,这也是北京在“9·30”楼市调控新政出台后推出的首批试点地块。
10月28日,市规划国土委发布第二次补充公告,进一步细化的竞买规则,明确将由市住建委对“限房价、竞地价”地块中建设的商品住房和企业自持商品住房进行相应管理。同时提出,这4宗地块均设定合理土地上限价格,当竞买报价达到合理土地上限价格时,则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在此价格基础上,通过现场竞报企业自持商品住房面积的方式确定竞得人。此外,当投报商品住房面积比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投报为100%时,则转入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方案投报程序。
业内专家分析认为,虽然本次“限房价、竞地价”项目均为住宅100%企业自持,但作为租赁住房房源,也将满足以自住为目的的刚性需求,而且海淀北部地区是中关村科技园重要的产业功能区,租赁房源供应更能满足年青群体的住房需求,增强城市活力。
■ 焦点
“自持期限为5年”系误读
近日媒体针对本次“限房价、竞地价”项目进行报道时称:“开发商的自持期限为5年”。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昨日回应,此说法系误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因此试点项目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的持有年限也应为70年,全部用于租赁,从未有过“5年”一说。
根据这4宗地块的出让补充公告,试点地块将来销售的商品住房,自取得分户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后5年内不得出售,该负责人指出,“这指的是如果在出让过程中没有达到企业100%自持,有部分可销售的商品住房,为防止短期转卖获利,要求购房家庭购买这部分住房后,持有五年方可再上市销售,而非开发商自持商品住房的持有年限。”
11月16日和17日,4宗试点地块出让,4宗地块的住宅部分开发商自持面积均投报至100%,全部企业自持,没有可销售的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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