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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不动产登记拟不再强制公证

2016年12月08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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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赵实)记者昨日从北京市规划国土委获悉,《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已于近日印发。《规范》明确,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不再要求强制公证,由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公证。据悉,《规范》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规范》对相关程序和要件做了具体规定,是不动产登记人员开展对应工作的“操作规范手册”。

  值得注意的是,《规范》一项重要规定是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而成为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的可选项,由其自行选择是否公证。

  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项规定意味着,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时,有权选择公证或直接申请按有关程序进行核验和登记,继承(受遗赠)公证将不再是一项必要措施。“也就是说,按照现行不动产登记政策规定,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不再作为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业内专家表示,不再将继承和受遗赠公证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体现了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程序性权利的尊重,也可以为公众节约公证费用。

  ■ 贴士

  选择公证

  申请人提交公证材料后,登记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该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一,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选择不公证

  不用提交公证材料。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申请人携带一次性告知单上的材料申请登记,查验符合条件后,将进入受理、审核、公示、登记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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