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优诉称“艺龙旅行网”侵犯肖像权;涉事网站发微博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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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风靡全国的“葛优躺”被“艺龙旅行网”在微博中使用做配图,演员葛优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余万元。新京报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葛优诉称,被告在其新浪微博“艺龙旅行网”中发布了使用原告肖像图片的配图微博,其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18张原告的肖像图片,并在每张图片中均添加台词字幕。整篇微博以图片中配台词的形式,通过介绍“葛优躺”,转而介绍被告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加工、使用原告的肖像图片,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旨在宣传被告的旅游项目及酒店预订,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以为原告系被告代言人或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使原告蒙受外界诸多误解。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昨日,“艺龙旅行网”实名认证微博发布“真诚向人民艺术家葛优先生致歉!”的文字图片,称“小编微博使用过葛优躺图片,给葛优老师造成困扰,在此诚挚的道歉”。道歉文章的最后一段,仍旧使用了葛优的知名台词“21世纪什么最贵”作为开头,随后继续为艺龙进行宣传。
■ 追访
律师:侵犯肖像权先考虑是否为营利
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解读说,根据《民法通则》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是保护肖像权的法律依据,从民法的角度来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是侵犯与否的标志。
在司法实践中,开始在侵犯肖像权案件中都是考虑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突破了这个规定,除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外,还要考虑是否对肖像权人有所丑化,但是主要还是考虑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的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所指的就是商业经营,在具体实践中,企业使用明星肖像基本是为了宣传商品和服务的需要,一般将此称为商业用途,企业一般会将明星肖像使用在网站、展示板和宣传材料上。
在使用目的方面,企业此举是让公众误认明星是企业的代言人,用明星的正面形象来为企业吸引用户,同时证明企业具有一定实力;还有一种使用目的是,企业没有明确让人误认明星与企业存在代言关系,但会让人误认明星与企业的某个产品有代言或者某种关系。
此外,企业使用明星肖像还会做非代言性的使用,也是一种隐性代言,比如葛优此前起诉重庆某家公司的肖像权官司中,该公司将《非诚勿扰》中葛大爷的人物形象制作成动画人物,该人物随后又与重庆该企业发生了故事关联,此举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侵权。
对于被告公司在微博上道歉的情况,赵律师认为,侵犯肖像权的官司中,侵权方道歉是应该的,至于是否撤诉,要看原告方的意愿,原告可以接受道歉撤诉,也可以不接受道歉继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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