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2:社论·来信
上一篇  下一篇

来信

2016年12月09日 星期五 新京报
分享:

  团结湖地铁站D口护栏设置欠妥

  近段时间,我经常从团结湖地铁站D口进地铁。每次下班高峰期,从该口进站的乘客非常多。以前为了限流,地铁工作人员会把门口的铁门关上,只留下一处缝隙供一人侧身通过。这样,大批乘客都挤在了门口前的小广场上,但不影响行人从广场前的人行道通行。

  可就在上个月底,D口前的小广场上安装了一排排的护栏,乘客进站,只能从护栏通道通过。护栏通道的入口设在广场边沿、靠近人行道处,结果乘客都挤在了护栏通道入口外,不但将人行道给挤满了,连马路非机动车道也给占了。

  考虑到团结湖地铁站D口外的广场很小,安装护栏通道后乘客都不得不“移驾”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影响他人正常出行,建议对D口外的护栏优化设计,或是拆除并恢复此前的人工“关门放客”方式。□甘淑兰(市民)

  保障女职工的“性骚扰附带求偿权”

  12月7日,一则“某银行北京分行业务副总经理利用职位逼迫女职员开房”的网帖引起热议。这也被民生银行方面证实。被骚扰者明确表示,要求涉事分行和骚扰者对她进行赔偿。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明确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该事件中的微信骚扰,属于《北京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3条禁止的范围——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遗憾的是,受害者曾向上级举报,也向有关部门反映过情况,但未得到有效回应。就此看,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尽到预防性骚扰责任,就没有提供符合劳动者需求的劳动条件,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也只有保障其向骚扰者和难辞其咎的单位附带求偿的权利,才能倒逼用人单位在这方面尽责。□李英锋(公职律师)

  丰桥路西侧路有些难走

  从丰台三环新城丰桥路8号院出来,就是丰桥路西侧路。这条宽约五六米的路,沿路口往东约50多米的地方有很多大坑,这些坑深约20厘米左右,最大的坑甚至有10平方米左右。沿这条路大约走200米后,道路向北延伸一直通到地铁10号线丰台站C1出口,这段路破损更为严重——大大小小的坑布满路面。这让不少路人从此经过时,都特别小心。

  除此之外,这条路上还有个垃圾堆,堆着很多废旧家具、塑料袋、饮料瓶、装修垃圾,将本就不宽的丰桥路西侧路占了一大半,远远望去道路俨然变成了垃圾场。更糟糕的是,这条路晚上还一片漆黑,很是难行。

  附近居民告诉我,这条路从2012年地铁丰台站施工后,因常有大车反复碾轧,导致路面破损严重,地铁修好很久了,这条路却仍未恢复原状。希望这里糟糕的路况引起关注。□王辉霞(市民)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