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2:社论·来论
上一篇  下一篇

“辅警改革”要碰“协警追车”的硬钉子

2016年12月11日 星期日 新京报
分享:

  ■ 观察家

  协警不能执法,更不该狂追普通交通违法人员。

  据澎湃新闻报道,12月1日,广东河源一对情侣骑摩托车未戴头盔,之后2名协警“驾驶警用摩托车鸣警笛并多次口头要求停车接受检查”,在追逐3公里后,摩托车撞上绿化带,导致一死一伤。

  上个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目前正是“辅警改革”的关键期。这次河源协警开警用摩托高速追车事件,则将某些问题摆在了“辅警改革”面前。

  首先,行政执法权只能由公职人员行使,协警无权执法。之前公安部曾三令五申禁止协警执法,协警只能在民警指导下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事故现场等辅助性工作。这次《意见》更站在“改革路线图”的高度,一锤定音:“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在此案中,2名协警“驾驶警用摩托车鸣警笛”,“要求停车接受检查”,甚至没有警察出现在追车过程中,明显不妥。河源警方在通报中,将协警说成“整治组成员”,故意模糊了执法主体违法的问题。这让人担心,若这么明显的“协警执法”被判成“葫芦案”,那今后“协警执法”的痼疾怎么改?

  其次,涉事情侣驾驶摩托车没有戴头盔,的确涉嫌交通违法,理应受到相应处罚。但执法应遵守“比例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执法手段与执法结果之间应有适当比例,避免不必要的侵害。

  不戴头盔本身只是普通交通违法,不是严重的刑事暴力犯罪。协警开着摩托鸣警笛,狂追3公里,这种“执法”本身就是在制造道路上的危险因素。最终惨祸确实发生了。

  公安部曾几度禁止违法追车,《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规定:“对一般违法犯罪嫌疑人乘坐的车辆及一般违章车辆不得进行高速追截,避免给违章人、乘客、被追车辆及其他人员、财物造成危害”。《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也明确,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协警狂追普通交通违法人员,最终酿成惨祸的,之前就发生过。2013年4月,三亚市4名学生同驾一辆摩托车,2名协警开警用摩托车追赶近8公里,导致发生事故,3人死亡。

  本案中的协警,涉嫌两重违法。在“辅警改革”的背景下,公正处理此案也是改革的试金石,也期待此案得以妥善解决。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