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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同伴不算见义勇为?该有“国标”

2016年12月14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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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2016年端午假期,成都的张正祥、于强、肖军、喻春祥等5个家庭共13人,来到郫县(现称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出游。在此过程中,肖军及喻春祥落水,张正祥和于强闻讯前去施救未果。最后,四人中仅有一人生还。张正祥和于强的妻子为丈夫申请认定“见义勇为”,却被告知不符合规定。

  按照《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于强和张正祥所救人员为其二人好友,且家庭集体出游属于一种“邀约”,因此属于“履行特定义务”,不属于见义勇为。但此事发生在北京、江苏、福建可能情况又不同,因为这些地方的规定中并无“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这一表述。

  各地对见义勇为定义分歧,宽严不一,已然将人分成了三六九等,造成地域歧视。而按理说,一国之公民,基本的权利义务平等,在道德表彰上理应一视同仁。

  事实上,民政部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规定: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帮扶。

  只是现在这还只是一个“意见”,细节也有待细化,国家有必要,也有责任出台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奖励、保护等作出统一规定,避免义举者陷入法律和生活的困境。

  □西越(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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