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聂树斌不仅蒙冤21年,其冤案昭雪,更是历经了11年曲折。这期间,聂树斌父母经受的煎熬与伤痛,难以想象。尽可能多地给予赔偿,也在情在理。
12月2日,最高法院再审改判21年前被执行死刑的聂树斌无罪。
12月14日,聂树斌家属委托律师,向河北省高院提出总额为1391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在7项赔偿请求事项中,请求法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万元最为引人注目。这项申请再次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们有一个认识过程。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施行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借鉴原苏联民法的理论和立法经验,一直只承认有形的物质损害、人身自由和健康损害赔偿,否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民法通则》的颁布施行,确立了新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准许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而把精神损害概念引入国家赔偿制度。
但是,这不是准确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只是一种对精神损害的“抚慰金”。2014年7月29日,最高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特别强调,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超过这个比例的。今年5月,海南省高院支付陈满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必须予以赔偿。这里自然应该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因为精神损害的后果绝不亚于有形的物质损害、人身自由和健康损害。对精神损害实行赔偿是维护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
精神损害概念在我国民法和国家赔偿法中的“从无到有”,无疑是一个进步,但远远不够。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尚无真正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更缺少合理、规范、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聂树斌案提示我们,修改和完善《国家赔偿法》,建立科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就聂树斌案而言,在法律作出修改以前,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只能按照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行事,以“精神损害抚慰金”名义对当事人进行补偿。但考虑到聂树斌已经被枉杀,而且持续时间久远,影响巨大,对聂树斌及其家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与此前若干无罪案件不可类比,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量和比例上酌情考虑,有所突破,也是合理的。
伴随着国人观念的发展,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低下与当下人们对精神幸福的追求格格不入。提升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不能够改变既成的司法冤案,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慰藉冤案受害者及其家人,尽量减少其精神创伤,消弭社会戾气。
世界法制史告诉我们,任何法律都是在不断的修改、完善中发展的。司法既要遵循现行法律,又要为完善立法提供依据。期待聂树斌案能够推动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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