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承担责任绝不推诿 公司员工以“假公章”冒用国海证券名义进行交易;“假章门”事件持续发酵;律师称国海证券可向“假公章”责任人追责
新京报讯 (记者王全浩)12月19日早间,国海证券发布澄清公告称,“公司正在积极与涉事金融机构沟通核实情况,并对我司有关管理制度进行自查。相关事件核查清楚后,依法应由我司承担的责任,我司绝不推诿”。这已是国海证券自12月15日起第四次发布“假章门”澄清公告。
昨天下午,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有一份22家涉事机构的名单流出,包括信达证券、中信建投、民生证券、国融证券、新疆汇合银行、东北证券、长春发展银行等。但该名单并未获得证实。
公司印章被员工伪造
事件起因于12月14日坊间传出的一则消息,国海证券一债券团队负责人张杨失联,以“假公章”冒用国海证券名义进行交易,令廊坊银行代持的100亿元债券出现亏损。
受此影响,国海证券在15日早间停牌自查,并从15日到18日,先后发布三则澄清公告,第一则回应证实了传闻中的“假章”信息。国海证券公告称公司债券团队原负责人张杨、郭亮所涉业务相关协议中加盖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与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不符,纯属伪造;二人目前均已离职,郭亮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廊坊银行则在当日晚间回应否认了百亿代持的交易。
因涉及“假章”签订的代持协议,12月15日诸多机构登门找国海证券“讨说法”,但多家机构对国海证券给出的“涉事员工已离职”说法并不接受。
据《财新》报道,涉事机构担心国海证券把锅甩给了“前员工”和“假公章”,这样一来,代持机构手中代持债券的浮亏就要自己补,目前市场传言浮亏在7亿-8亿元。而在“关于国海证券相关债券违约处理的商讨会会议纪要”中,国海证券高层并未明确代持债券的归属,这成为涉事机构的“维权”核心。
“国海证券需承担原定代持协议的全部责任”
对于国海证券的责任问题,北京一位资深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国海证券需承担原定代持协议的全部责任,涉事机构损失也应由国海证券承担。国海证券可向“假公章”责任人追责。
该律师称,对于责任归属,首先可以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明确公章是否为假,若相关代持协议上所用公章为真,则国海证券必须按照协议承担责任。若所用公章为假公章,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也就是说“虽然国海不知道假公章的情况,但由于国海内部管理的过失,而使代持机构误解国海为协议签订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视为表见代理,国海证券仍然需要履行代持协议中规定的内容。”
“表见代理优先保护合同的稳定性,而非相关企业的利益。”在该事件中,国海证券可以用“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去公安部门立案,其损失可向“假章”责任人追偿。
对此,新京报记者致电国海证券董秘办,对方称一切以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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