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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炮制“涉黄名单”,法律不可旁观

2016年12月29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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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涉黄名单”的最大特点是为了蹭热点而踩踏法律红线,公然造一些人的谣,侵犯其名誉,切他人的肉为自己盘中餐。一些自媒体无序发展,无节操营销,以侵害他人权益、破坏社会道德法律为代价,并非一例,已成乱象。

  12月23日晚,北京警方夜查涉嫌存在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的多家知名“俱乐部”,查获数百嫌疑人。此后,网上一些自媒体公号开始传出多位网红、投资人在内的涉案被抓人员的“涉黄名单”,虽未指名道姓,却引来网友的揣测和转发。

  由于这个名单指涉的人,尤其是知名人士,信息比较详细,一些人不得不站出来以各种形式“自证清白”,害怕“涉黄名单”影响个人声誉,更担心因职务身份误伤关联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这足以说明,这个自以为高明的、不指名道姓的“涉黄名单”,已经不只是打擦边球,而是逾越了法律的界限,给影射对象造成了实际影响。当事人没有嫖娼却上了“嫖娼名单”,被说得煞有介事,这显然是贬低当事人的人格,破坏当事人的名誉。

  由于这个“涉黄名单”被疯狂转发,有的自媒体动辄100000+,形成难以估算的巨大阅读量。根据《刑法》规定,针对特定人捏造、散布破坏名誉、贬低人格言论,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就可以诽谤罪论。制作和首发这个“涉黄名单”的个人、机构或自媒体,已经涉嫌诽谤罪。

  始作俑者可能没有预判到“涉黄名单”的威力,带来的连锁反应,给当事人造成的冲击波,而法律的研判既讲主观动机,也讲客观后果。无论起初抱着什么目的心态来炮制,实际后果摆在那里,已成铁证,不可忽视。

  如果被“点名”的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炮制这份“涉黄名单”的人或机构脱不了干系,无论当初是为了蹭热点做营销,还是拿大V戏谑恶搞一次,玩笑都开大了。一个正常社会个人的声誉受保护,不容许无底线的营销和恶搞。

  现在是自媒体繁荣的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信息的制造和传播者;也是自媒体竞争激烈的红海时代。一些自媒体已经呈现机构化、公司化运作,有一定的盈利驱动和压力,为了利益,为了流量考核,为了博取眼球,不惜撕下斯文面孔,不惜秀“下半身”,不惜使用下三滥的手段,不惜损害公序良俗,甚至打擦边球、铤而走险,直至突破法律底线。

  “涉黄名单”的最大特点是为了蹭热点而踩踏法律红线,公然造一些人的谣,侵犯其名誉,切他人的肉为自己盘中餐。自媒体无序发展,无节操营销,以侵害他人权益、破坏社会道德法律为代价,并非一例,已成乱象。

  无论名单真假,对于这些本不应该出现在舆论场的“信息”,法律不可旁观。

  网络平台也该守底线。在不能确定事实真假,而事情又发酵成事件时,出于审慎起见,应当撤掉内容,阻断传播渠道,至少可以提醒用户注意,这本是平台应尽的责任。如果平台以此为大料、爆款,可以带来流量,故意纵容,那就更不应该。

  □新京报评论员 廖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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