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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建立准入“负面清单”

将全面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从51%降低至1/3

2016年12月30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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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宓迪陈鹏)在“宝万之争”等险资不断引发市场动荡后,监管层于近期动作频频。12月29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拟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

  限制险资自我注资自我投资

  《办法》主要建立了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第十七条提出,若存在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曾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等六项情况的,不得成为保险公司股东。

  此外,第十八条规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的、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曾经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不正当行为的,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

  此前,由保险公司扮演主力的宝能系从去年开始,利用保险资金频频举牌万科;另一头,前海人寿持股格力逼近举牌线,也遭到深交所问询;恒大人寿也因“快进快出”的股票投资行为遭到保监会约谈。

  为防范股东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办法》负面清单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包括: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有关资金;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

  《办法》直指不正当利益输送

  《办法》拟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三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

  对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解释称,保险公司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股东之间的监督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

  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稳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出台新的《办法》主要是基于规避前一段一系列举牌事件在内的过度行为,进一步防范风险。

  不久前,证监会主席刘士余直指部分险资为“野蛮人”、强调反对强盗式收购。保监会亦明确表示,不支持保险资金短期大量频繁炒作股票。

  ■ 观点

  新规治理“动机不纯者”

  此前,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公开表示,一部分保险公司的投资者 “动机目的不纯”。新修订的《办法》将股东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三类,亦是出于严防“动机目的不纯”的投资者的考虑。

  不过,对于“动机目的不纯”如何鉴定,分析普遍认为难度比较大。“动机不纯只是个概念,现行监管怎么把握弹性很费脑筋,同时也需要保持保险公司的活力。”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表示。

  在严打下,也有专家担心一些负面因素出现。王稳指出,随着监管的不断加强,一段时间内保险产品收益率或有所下降。

  “《办法》加强了对保险公司股东选择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从公司的角度,公司会按照监管的规定,更加审慎地选择投资标的,但高风险带来高收益率,那么收益率就会不可避免地下降。”王稳指出。(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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