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简称BEPS)旨在共同打击国际逃避税、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动合作机制。BEPS行动计划含有数字经济、混合错配、受控外国公司规章等15个项目,除数字经济涉及增值税问题以外,其余主要涉及所得税,基本涵盖了所得税国际方面的全部内容。通过转让定价和滥用税收协定等形式转移利润是税基侵蚀的主要形式,也是该行动计划的主要针对对象,其中的11项行动都与此有关。BEPS行动计划对于我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2016年,朝阳区地税局根据BEPS行动计划中关于受控外国公司规则,成功发现朝阳区某企业通过在避税地设立受控外国公司转移利润的案例,并对其开展反避税调查。
经过朝阳区地税局深入核查发现,第一笔交易真实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香港H有限公司与维尔京B公司签订协议,转让维尔京B公司80%股权,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2.65亿人民币(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人民币1.5亿元人民币)。第二笔交易真实时间为2015年5月5日,北京A公司原股东与香港S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2105.84万元为交易对价,转让A公司100%股权,个人股东已在朝阳区地税局缴纳个税。对2笔交易进一步深入核查发现,维尔京B公司通过其他几家设立在避税地的公司间接持有香港S公司100%股权,而经过第二笔交易后,维尔京B公司实际间接持有北京A公司100%股权。维尔京B公司唯一控股股东徐某,正是A公司原控股股东闫某的妻子。根据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中对关联关系的认定,A公司与香港S公司实际为关联公司,第二笔股权转让交易实际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第一笔交易为非关联方交易,交易价格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朝阳区地税局发现,两次交易的实际标的均为A 公司,且对比第一笔交易,第二次交易价格明显偏低。A公司原股东闫某及其妻子徐某,可能通过在维尔京设立受控外国公司B公司,间接转让A公司股权,并将股权转让利润留在B公司。而根据税务机关调查发现,第一笔转让款中的1.5亿元,已经以借款方式转入闫某的个人账户。朝阳地税局认为,应该参考第一次交易价格,对A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调整。目前朝阳区地税局正在与A公司、闫某等进行约谈。
在BEPS背景下基层税务机关应重视基础信息和数据采集,把握BEPS典型特征,重点关注风险,并能利用基层优势,挖掘案源。
(韩立新 白晓 颜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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