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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联动救援机制,还会有天价拖车官司吗

2017年01月14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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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论风生

  救援联动,即便初衷是好的,但若成了阻碍自由竞争的门槛,把这块市场搞成垄断经营,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都有问题。

  据新京报报道,8公里路程开出12.87万的拖车费,因被拒付而拿不到费用的救援服务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故障车辆所属公司支付该笔费用。1月13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车辆所属公司支付拖车施救费31685元。法院认为,原告自制的价目表,未在作业前出示,亦未公示,其主张的各项收费均远高于本市同行业一般收费标准,法院不予采信。

  笔者认为,过去许多天价拖车费事件,包括这场官司本不该有,如果交通事故救援实行市场机制的话。

  事实上,该救援公司的拖车救援业务本身就是垄断经营,否则价格怎会远高于同行业标准,价格又怎会不容商量。而垄断,客观上是“行政许可”的结果:该救援公司属于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联动救援机制成员。如果不是“联动救援机制”成员的企业或经营者,不被允许参加事故救援,这种机制,实际上夹杂着“行政许可”的成分。或者说,这就是变相设置的“行政许可”。救援联动,即便初衷是好的,但若成了阻碍自由竞争的门槛,把这块市场搞成垄断经营,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都有问题。

  事故拖车救援,如果双方属于自由交易,协商价格,即便“天价”也不会闹上法庭——双方愿意,就成交,不愿意,各自再寻交易对象便是。而不管是这桩“天价拖车案”,还是各地频发的天价拖车,之所以纠纷不断,根本原因是拖车价格并非由“愿打愿挨机制”形成,而是消费者除了接受之外,别无选择。

  当某个区域只有一家或几家拖车公司,它们垄断了救援业务,事故车主就只剩下两种选择:要么接受拖车公司的定价,要么别拖车。不拖车当然是不可以的,交警一边急催事故车主拖车,一边只允许“联动救援机制成员”或其他方式的指定经营者上来,这是所有的“天价拖车”问题的根源所在。

  李克强总理说过,简政放权是铲除腐败的釜底抽薪之策。而如果逆简政放权之势,变相设置“行政许可”,难免有行政权力与经济利益产生“瓜葛”之嫌。

  因此,只有交通事故救援彻底地实行市场机制,打破相关的利益藩篱,才能真正地使“天价拖车费”事件乃至由此引发的官司不再发生。

  □马涤明(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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