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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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不宜让企业向自己登报检讨

2017年01月15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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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据报道,贵阳某晚报版面上近日每天都出现多篇“检讨书”,根据“检讨书”抬头,登报企业多是向贵阳某区的住建局做检讨。这引发舆论关注。该局表示,这样做是为了促进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非处罚。

  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确应为其反思,相关部门也有权依法给予相应处理。但若是要求企业登报检讨,又不合适。首先,无论《行政处罚法》,还是其他相关安全管理法规中,都不存在“登报检讨”这样的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其次,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角度,与自然人一样,作为法人的企业也依法享有名誉权等,有关部门不可要求其公开非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内容。

  让企业向自己登报检讨,原本在“法非授权不可为”的范畴。企业违法违规,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而不应以责令检讨“法外加罚”或是偿过。若有些问题是监管不力所致,那该向民众道歉(未必是登报检讨)的,或许也不止于涉事企业。

  实质上,早在2012年贵阳市个别单位要求违规企业和个人登报检讨,媒体曝光后就因缺乏法律依据被叫停,如今当地个别部门又老问题重演,这不应该。

  □楚一民(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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