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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认定,不妨强化“事后监管”

2017年01月24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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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一个学生是否属于贫困生,除了事前的简单认定程序外,应将管理的侧重点放在事后对那些可能“装穷”的假冒充数者的监管、惩戒上。

  教育部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即可。”

  很明显,相比“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来证明贫困生的贫困,固然是一个明显进步,但后者事实上仍无法完全避免损害贫困生隐私情况的发生。

  因为“民政部门出具”的一纸“贫困证明”,说到底,其仍是一个“比困”证明——相关民政部门在出具这一证明之前,仍不免要对贫困生的经济状况进行一番“比穷、比困”的甄别、认定。

  而另一方面,完全由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来证明贫困生的贫困,也难免会存在某种副作用,如掌握贫困认定权的相关政府部门和人员,可能会借此进行腐败寻租,并导致贫困生认定的失真。事实上,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高校采取的其他认定方法,如通过学生手机、食堂餐饮等消费记录数据,来甄别认定学生的贫困状况,虽然不无积极价值,但同样也存在许多漏洞,如“认定并不十分精确”、“难免被钻空子”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既保障贫困生认定过程中学生的隐私尊严,又能有效避免各种“装穷”、骗取贫困助学金现象的发生?

  借鉴此前在实施“简政放权”过程中,国务院提出的“简省事前审批,加强事后监管”思路,笔者以为,一个更便捷有效的办法或许是——在对贫困生救助管理过程中,不妨逐渐简化淡化事前的甄别认定,而同时强化事后的监管。这也就是说,一个学生是否属于贫困生,除了事前的简单认定程序外,应将管理的侧重点放在事后对那些可能“装穷”的假冒充数者的监管、惩戒上——一旦发现贫困身份不属实,不仅彻底追缴所骗取的扶贫资金,还须进一步依法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甚至是“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这样一来,一方面,势必能省掉事前繁琐的贫困证明、认定程序,更保障贫困生的隐私尊严;而另一方面,又能通过强化事后的惩戒、提升违法成本,有效地震慑那些假冒贫困生、骗取助学金的现象。

  □张贵峰(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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