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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举牌”切莫因“市场化”而拔苗助长

2017年01月26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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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之前个别举牌现象引起了较大争议,但板子不应全部打在个别保险公司身上。“险资举牌”种种乱象,折射的是相关制度缺乏一个类似《通知》这样明晰的规则和准入门槛。

  据媒体报道,1月24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保险资金股票投资共祭出了以下大招:对股票投资进行分类差别监管、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须实行事前核准并有行业禁区等。

  去年,因资产配置荒、利率下降等原因,宝能系等各路险资纷纷杀入A股市场,并出现了“快进快出”的高杠杆收购等激进投机行为,不仅给保险资产及A股市场稳定带来隐患,甚至干扰了企业正常营运,诸如万科股权之争、南玻A管理层集体出走、格力电器实体经济之忧层出不穷。

  有人将“险资举牌”视为一种市场行为,其实不然。从表面来看,“险资”作为“野蛮人”对治理结构不合理的公司“举牌”,有助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但为何却成了刘士余口中的“行业的强盗”呢?虽说刘士余主席的言辞激烈确有商榷之处,但“险资”几近“全武行”的争夺控制权,令实体经济几无招架之力。由此看来,这并非一个合意的市场行为,带来了市场无效率的“市场失灵”。

  笔者认为,不管“险资举牌”短期能带来多大的账面浮盈,但从长期看,投资股票无疑是投资风险最大的投资渠道之一,并不适合保险公司进行资产过高配置。“股市稳定器”也并非保险公司首要任务,而回归保障功能、确保偿付能力才是根本。因而,保险资金投资股市必须谨慎,此次《通知》的发布就是一个规范险资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实际上,保险公司与银行有着相似之处,经营对象是货币,货币的“同质性”使保险公司对不同行业中的上市公司都可以施加影响力,并成为一股“市场势力”,实体经济、中小投资者根本不是其“对手”,从而导致市场失衡。“市场势力”是“市场失灵”发生时的一种普遍现象,其能够影响市场价格,致使价格和数量背离供求平衡,导致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市场势力”无法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来纠正,必须依靠监管部门类似《通知》等制度性约束来纠偏。

  保险业对资本市场、实体经济的作用越来越被重视,特别是现金流充裕,资金成本较低,大企业对进入保险领域趋之若鹜。从“险资举牌”来看,保险企业成为“资本输出”的重中之重。当经过整顿,消除“险资举牌”的“市场势力”后,或有助于险资和上市公司老老实实回归到“价值投资”上来。换言之,符合监管规则、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行为,要给予支持;至于“快进快出”等投机行为、背离险资投资大方向的行为应予以规范。

  公正地说,之前个别举牌现象引起了较大争议,但板子不应全部打在个别保险公司身上。“险资举牌”种种乱象,折射的是相关监管制度的空白,即缺乏一个类似《通知》这样详细、明晰的规则和准入制度。

  事实上,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制度,美国等国家对险资投资股票有着严格的管制,比如独立账户资金、一般账户资金投资股票的比重不一样;证券化趋势主要是大量持有各种债券,股票在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并不高。同时,和其他投资类似,保险资金运用也要讲究资产负债匹配,更要考虑业务结构、负债结构层面的巨大差异。

  回顾美日经济史,有着我们亟须吸取的教训。1997年以来,日本多家寿险公司连续倒闭,其重要原因在于,日本企业间的交叉持股现象比较普遍,寿险公司持有银行大量股票,银行股票的下跌及收益减少不同程度地拖累了寿险公司。而美国对保险公司投资股票方面进行严格限制,主要是相对风险较小的债券市场,纽约州在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中,没有发生一家寿险公司破产,就是一个极好的证明。

  总之,险资投资股票要采取慎重监管原则,尤其要处理好保险公司资本收益与风险、险资与资本市场及经济结构等之间的平衡,切莫被所谓的“市场化”、“跨越式发展”等误导,避免拔苗助长的悲剧。

  □盘和林(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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