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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案”改判:巡回法庭功莫大焉

2017年01月26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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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说法

  “运动式办案”遗毒,相对于公民的犯罪危害更大。此案终被改判,也说明司法改革的大动作——巡回法庭制度,跳出了地方利益的干扰和掣肘,担当起了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长春孙氏兄弟“涉黑案”,终于被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改判:当庭宣告原审被告人孙宝民等九人无罪;对原审被告人孙宝国等6人的刑罚予以改判。这起前后波及21年,一度被当地列为“打黑”的典型案件的大案,终于尘埃落定。

  的确,孙宝国等人并非完全无罪,但是,司法机关追究公民罪责,应该按证据说话,不枉不纵,更不能为了“树典型”而把已然经过审判、处理的案件搞“合并同类项”,进而上纲上线,在“打黑”名义下将无辜者定罪、将罪轻者按以重罪,这不符合法治精神。

  这种“运动式办案”遗毒,相对于公民的犯罪危害更大。此案终被改判,也说明司法改革的大动作——巡回法庭制度,跳出了地方利益的干扰和掣肘,担当起了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孙氏兄弟案起于1996年,当时孙宝国、孙宝东等人携购买钢材的巨额现金,在辽宁省鞍山市火车站,遭拉客出租车司机等十余人持械围殴,他们持刀还击,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鞍山法院当时就对两人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但是,2008年“隔壁省”吉林省司法机关,在查处孙宝国等人“涉黑案”时,对这个判决“经协调”撤销了,然后此案被并入“涉黑案”中,并且升级为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孙宝国死刑,孙宝东无期徒刑;二审改判孙宝国死刑缓期执行,孙宝东有期徒刑十五年。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在遭遇十多人持械围殴的情况下,持刀伤人致死,无论如何都不应该定“故意杀人罪”,更不能适用死刑的极刑。孙氏兄弟案中,类似明显违法的地方还有不少。比如,第二巡回法庭指出,原审被告人孙福海参与2002年的一起故意伤害犯罪,追诉期限为五年;孙福海未实施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法定追诉在2007年结束,但他还是在2008年被起诉了。

  从媒体报道来看,孙氏兄弟在长春经营企业的过程中,并非“白璧无瑕”。但是,打击犯罪应该依法打击,不能跳出法律之外追求正义。孙氏兄弟是否“涉黑”,应该由法律说了算、由证据说了算。遗憾的是,此案中多个罪行明显有“拼凑”的现象,其中多起案件此前已有刑事判决、行政处理或民间调解,但还是被拔高为“涉黑案”。

  将此案作为“打黑”典型,由公安到检察院,再到地方一二审法院,在错案的道路上一路狂奔,却没有及时的纠正机制。明显有问题的案件,却因为权力掣肘,陈陈相因。这也是“司法公正被地方劫持”的老问题。

  针对这个积弊,中央推出司法改革的“大菜”——巡回法庭制度。201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分别在深圳、沈阳正式揭牌运行。第二巡回法庭直接提审了此案,让此案跳出地方司法机构的“死循环”。

  巡回法庭被派驻在地方,能发挥主观积极性,把原来不能打到最高法的案件提级审理,打破了司法的地方保护的僵局,把诉讼法规定的最高法的一审权、再审权真正落地,是让最高司法权的终端前移,跳出了“省级定调”。

  孙氏兄弟案能被改判,源于巡回法庭制度引入了地方权力框架之外的正义,这也说明之前那种“权力定调子、司法凑答案”的办案模式,该彻底终止了。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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