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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不育家庭的权利优先

2017年02月04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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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近日,针对部分高龄夫妇孕育困难的问题,有专家建议适当放开代孕准入,将人们的目光再次带入代孕这个敏感话题。

  代孕之所以引人关注,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其隐藏的巨大需求。这一方面源于二孩政策释放了很多家庭的生育需求;另一方面就是不孕不育的家庭近些年呈不断上升趋势,他们有着非常强烈的孕育下一代的渴求。

  但在我们国家,代孕虽然没有在法律上被禁止,但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个对广大医务人员具有完全约束效力的规定,事实上禁止了我国代孕工作的展开。

  目前禁止代孕的国家不在少数,特别是欧洲的主要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等国都立法禁止代孕行为。但允许代孕的国家也为数不少,如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都允许代孕。当然,与之对应的是这些国家对代孕都有非常明确的限定,例如在代孕最为宽松的俄罗斯,虽然允许大量的代孕中介公司存在,但《俄联邦公民健康保护基本法》和《俄联邦家庭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代孕需要女方拥有确认自身无法生育的医疗证明,而代孕婴儿的父母如果希望将新生儿注册为自己孩子时,需要得到代孕者的许可。

  俄罗斯的做法或许值得借鉴,因为我国当前与其一样都面临生育不足和人口老龄化的问题,鼓励生育本身也符合国家发展的需要。而且与可能的伦理冲突相比,保证符合生育政策的人群拥有做母亲(包括父亲)的权利,应当被优先考虑:繁衍后代是每个生物种群最为本能的要求。所以,对于合理的生育要求不应轻易为一些不确定的因素止步。只要在医疗安全和生育质量上有足够保障,并在法律上明确主体间的权责,代孕未尝不是解决生育难题的一条道路。

  □郑山海(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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