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临汾市消费者协会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违背了社会团体的年检制度,个中缘由值得追究,临汾消费者协会也应该给外界以解答。
近日,据媒体报道,去年12月底,山西省临汾市民政局发布了一份年检《通报》,将该市消费者协会列入被撤销的43家社会组织中,理由是“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违反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有关规定”。
如果从法律角度分析,临汾市消协被处以“极刑”,恐怕主要还是因为“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缘故。
《通报》提及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查看其内容,也未见因退(离)休领导兼职,就得“波及”社会团体之说。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已经确定了社会团体的年检制度。针对不接受监督检查等数种情形,也有“撤销”等明确规定。
由此来看,具体到该市消协,如果因连续两年未年检等原因被“重罚”,还不能说是于法无据。
真正令人费解的是,堂堂一个地级市的消协,为何会倒在“连续两年未年检”之下。在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中,明确了社团年检的时间、程序、内容等,如果“不合格”,将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
虽说面子上不太好看,但至少还有一个“改正从新”的机会。既然关系到“生死存亡”,临汾市消费者协会竟然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想想也是“醉了”,背后个中缘由的确值得追究,临汾消费者协会也应该给外界以解答。
如果就这么简单地将消协“一撤了之”,而没有把这些问号拉直,恐怕不服气的,不单是少数社团工作人员,更是失去公益维权组织支持的不特定公众。
退一步而言,即便是消协被“撤销”了,也不能就此画个句号了事,“一撤了之”。因为,消费犹在,消费者犹在,消费者合法权益犹在,国家法律对消费者协会这个社团组织的赋权犹在。
这就要求有关部门,须尽快做好消协“撤销”后的“下文”,反思和追查之前在履职上的法定责任,支持这个社团“涅槃重生”,充分发挥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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