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当司法鉴定成为一门生意,又缺少规范和管理时,就难保不发生“天价鉴定费”这样的问题。
据澎湃新闻报道,某地一民事诉讼案件中惊现高达17万元的天价鉴定费。委托鉴定的律师说,这项鉴定费不仅超过了诉讼费,甚至比律师费还高。而鉴定机构收费的依据是已经废止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2009年印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办法实施后,很多人指出,司法鉴定的技术成本与诉讼标的、鉴定标的无关,按比例收取鉴定费用不合理。去年3月,国家发改委决定自5月1日起废止上述收费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而要价17万元的鉴定事务所认为,新的规定没有出来,他们执行2009年的规定没有问题。
这让我想起多年前浙江东阳的一桩旧案。一位农民半夜听到狗叫,误以为有贼,抓住恰巧经过他家门口的另一农民暴打,致其倒地昏迷。送医院后发现伤者有脑积水,但脑积水是否因扭打引起看法不一。此后,在7年时间里,先后有来自东阳市、金华市、浙江省公检法机关的8家鉴定机构和医院作出了不同的鉴定结论。
一件不大的案件,竟然拖了7年多,暴露出当时司法鉴定体制的弊端。公检法机关都有鉴定机构,一方面难保中立和公正,另一方面也是一种浪费。于是,后来“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司法鉴定业务委托。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成为第三方司法服务机构以后,中立是不成问题了,但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比如上文所说的漫天要价,比如鉴定的资质,比如鉴定的质量和效力。
司法鉴定是用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案件的证据进行检验判断的活动。与案件中的言词证据相比,司法鉴定结论更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唯一性。但事实上未必如此。当司法鉴定成为一门生意,又缺少规范和管理时,就难保不发生问题。一是由垄断引发的漫天要价,二是漫天要价之后的利益关联,三是利益关联之后的胡乱鉴定,导致最科学可靠的司法鉴定“靠不住”。
切望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正视问题,严加管理,必须尽快根据当地情况出台合理的收费标准,让司法鉴定可靠起来。
□劳月(退休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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