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指其贪污37万元租车费,判三年刑;自称涉案钱款均用于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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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被控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私租公司车辆,并将37万余元租车费据为己有,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代理经理杨柠榛一审被判3年。判决后,杨柠榛不服提出上诉。
昨日上午,此案二审在二中院开庭。杨柠榛对被指控的犯罪金额不认可,并称涉案钱款均用于公司经营。
被控私租公司车辆获利37万余元
2015年12月28日,30岁的杨柠榛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1日被公诉。
指控称,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杨柠榛利用担任首汽租赁公司沈阳分公司代理经理及实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直接和间接通过营口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兄弟公司)的方式,多次私自对外出租首汽租赁沈阳分公司的车辆,并将租车费用共计37万余元占为己有。
2015年12月28日,杨柠榛被抓获。案发后,其退赔69999元赃款。
据了解,杨柠榛在其担任分公司经理期间,将分公司的车辆开到兄弟公司,再以兄弟公司名义对外出租,上述订单及租金均未录入首汽公司系统。
此外,杨柠榛还曾直接将车短租,租金据为己有。租车获得的费用,杨柠榛称用于日常花费及支付兄弟公司人员工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贪污罪判处杨柠榛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继续追缴杨柠榛30万元发还首汽租赁公司。
自称非公职人员不构成贪污
昨日上午,此案在二中院二审。庭审中,杨柠榛称,自己在公司属劳务派遣,不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而非贪污。一审认定自己的犯罪数额不准确,涉案数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
此外,涉案钱款全部用于沈阳分公司的经营管理,自己没有购置任何个人的消费品。
因上诉方当庭提交新证据,此案将择日继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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