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卫视频道节目采购部原副主任江红,在采购电视剧业务中,为东阳千乘、华谊兄弟、长城影视等30家影视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840余万元。
其中,2007年7月,华谊兄弟为谋取利益,该公司发行人伊某在北京向江红行贿现金44万元。虽然事情发生在10年前,当时华谊兄弟也未上市,但近期既然随着江红一案判决得以曝光,华谊兄弟方面,不能视而不见,沉默应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构成“情节严重”。
那么,具体到华谊兄弟,是以单位行贿论处,还是将其归为该公司发行人伊某个人作为?除了法律追究外,在华谊兄弟内部,是如何对待并处理这件事情的?这些问题,值得追问。
作为国内最知名的综合性民营娱乐集团之一、最资深的经纪公司之一,尤其是上市企业,华谊兄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目共睹。现在卷入行贿丑闻,本着对投资者和公众负责的态度,华谊兄弟有义务对此事进行公开说明,并表明态度。
现在,华谊有关人员赫然以“行贿者”的身份出现在一起腐败案的刑事判决书中,如果就这么过去了,可能说不过去。
□樊成(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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