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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药物的改名动辄就是数亿、几十亿元的经济损失,以及一些百年老店品牌的无可挽回的衰败,不可不察,不可不慎。
国家食药监总局1月11日公开征求对中成药命名新规的意见,按照新规意见,数千个药品或将需要改名,例如,速效救心丸、风油精、咳喘灵等。
至于为何要对一些中药进行改名,《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指出,中成药命名应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药品名称,如“降糖、降压、降脂、消炎、癌”等字样;不应采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如“宝”“灵”“精”“速效”,或“御制”“秘制”等溢美之词。此外,中成药一般不应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命名,不应采用封建迷信或低俗不雅用语。
归纳起来,“指导原则”要求对一些中药改名的动机和原则是,要提倡理性和科学性。例如,对于那些夸大、自诩、溢美以及有封建迷信的名称需要改名,这些都容易得到认可和理解。但是,另一些指导意见,如不能给人以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的暗示和不应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命名等,则有些不妥了。
给药品起名当然不只是涉及医学、药物、生物学和生命科学等学科,还涉及语义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而且很大程度上要遵循语义学的原理和原则。
与其他事物的命名一样,为药品起名或改名要遵循事物得名的根据,即理据。事物得名的理据属于语言哲学的范畴,自古至今都存在争论,主要是本质论和规定论的论争。本质论是指,一种名称和事物之间具有内在或自然联系,名称取决于事物的本质,称为本质观;而规定论则认为,名称取决于人们的协商和约定习惯或规定,只要大家达成规定,就可以对某一事物命名并通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本质论似乎得到更多的论证,例如乌尔曼认为,词语(术语、名称)的理据主要有三类,语音理据、形态理据和语义理据。这些理据,尤其是语义理据就是本质论的体现,即事物得名需要事物与名称之间有某些内在或自然联系。例如“汽车”,就是用燃烧汽油驱动的车;而咳喘灵则是治咳嗽哮喘的药。当然,究竟灵不灵,得有临床数据来说话,如果不灵,就不应当用这种名称,因为夸大其辞。
因此,药品的命名至少涉及两个层次或两个要素,一是药品得名根据,是语义学的内容;二是医药学专业的内容,即是否符合医药学的原理,以及名称与实际效果是否属实。如果不属实,确实需要改名。
但是,在涉及语义学的理据时,把凡是涉及专业内容,如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甚至是有关的暗示都认为是不科学,显然有违语义学的原则,割裂了名称与事物之间的关系。
此外,无论是药品还是疾病,命名及改名的理据需要依据语义的本质论和规定论的要求。有些事物,采用人名地名的名称反而是符合语义学的,这样的名称比比皆是,如唐氏综合征、帕金森病、水俣病、地中海贫血、克山病等。
基于上述原则,中药改名未尝不可,主要是针对夸大、自诩、溢美以及有封建迷信的名称,而对于其他的名称,则没有太大改变的必要。即便是咳喘灵这样的药,如果认为“灵”是夸大其辞,改成“咳喘片(液)”也可以,没必要取消其与事物的本质联系的理据。
除了药品的改名不能违背语言学规则外,还有一个原则是——实非必须,不必改名。涉及药物的改名动辄就是数亿、几十亿元的经济损失,以及一些百年老店品牌的无可挽回的衰败,不可不察,不可不慎。
□张田勘(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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