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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赌团”何不以《刑法》判罚?(2)

2017年02月22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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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合理低价游”案件中,旅游、公安、质检、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需要联合介入,统一执法尺度与处罚标准,依法从严进行处罚,同时对问题旅行社顺藤摸瓜,抓背后的“购物链条”操纵者。
图/视觉中国

  (上接D02版)

  ■ 解决之道

  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李广认为,目前《旅游法》本身的判罚力度是够的,但还需要引入其他法律。在有关案件中,其他“市场管理类”法律的监管、执行力度还不够。

  比如,一些运营低价游的旅行社,同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这些旅行社并没有把“强迫必须进购物店”等写进旅游合同里,当然他们更不敢写进合同,否则就触犯了《旅游法》,但是他们没有写进合同的,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运营“一元游云南”的旅行社,更涉嫌“低价倾销”和“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李广进一步指出,在一些涉及不合理低价的案件中,一些导游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民法》、《刑法》,就要按照《民法》、《刑法》来判罚。比如一些导游涉嫌非法拘禁游客、限制游客的人身自由,程度较轻的,不属于犯罪,可能只涉及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这要从限制游客人身自由的时间、强度上、以及是否使用暴力(轻微暴力)、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来判断。具有殴打、侮辱游客情节的,要从重处罚,严重者可判刑。

  一些业内人士指出,在“不合理低价游”案件中,旅游、公安、质检、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需要联合介入,深入进行线索排查、突击检查、调查取证,统一执法尺度与处罚标准,依法从严进行处罚,同时对问题旅行社顺藤摸瓜,以案查案,不仅要抓违法的旅行社和导游,更要抓背后的“购物链条”操纵者。而现行法律处罚力度过轻,且光整治表象没有意义,单纯的处罚也无法根治目前国内旅游行业产生的诸多问题,最根本的是需要将有限的法律资源与执法资源集中起来对违规行为进行打击。

  中国旅游未来研究会副会长刘思敏则认为,没有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也是“不合理低价游”屡禁不止的一大原因。要保证对“不合理低价游”的打击效果,则必须对现行的旅游法规进行修改,进一步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同时降低旅游者的维权成本,增加维权收益。

  (下转D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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