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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过期前的“早报告”岂能虚置

2017年02月26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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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半个月前,兰州市西固区有幼儿在社区卫生服务站被接种过期甲肝疫苗。日前,西固卫计部门、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三方说法一致:经检查已接种疫苗没明显伤害,目前已初步达成协议,赔偿当事人3.5万元;但这遭家属否认。

  接种过期疫苗“无害”的说辞,显然是种“结果论”,可接种过期疫苗的危害,本就有着不确定性——它可能是无效免疫,给接种者带来致病风险;还可能导致污染或抗原变性,引起不良反应。涉事幼儿在接种后高烧持续三天,这与接种过期疫苗之间有无因果联系,就需要仔细鉴定。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第10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有地方疾控中心负责人透露:因疫苗要冷链管理,工作人员需每天多次看生产日期、查库存量并及时记录——不是看快过期了再采取措施,而是一般距过期3个月就要及时报告、发出预警。

  涉事甲肝疫苗去年10月底就过期了,过期前“早报告”是否阙如?其“专人负责、冷链管理”制度有无落实到位?这些可能存在的制度执行漏洞,容不得饰垢掩疵,或许也比这起个案中的后果更值得重视。

  □于立生(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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