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召开节后返工入职风险提示新闻通报会;法官提示务工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十分必要
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即将进入三月,北京也将迎来返工入职的新高潮。面对春节节前的“解聘潮”和节后的“返工潮”,为切实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房山法院召开节后返工入职风险提示新闻通报会,为工友维权、企业用人支招。
据房山法院统计,2016年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037件,同比增长23.4%,其中涉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案件共79件,占案件总数的7.6%。
劳动者诉求多样 双方主张缺乏证据
在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案件中,用人单位从未与劳动者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占比最大,达到案件总数的81%;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而引发的纠纷,约占总数的7%;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纠纷,占案件总数的12%。
此类案件中,劳动者除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补偿、加班工资等其他款项。而正因缺乏书面劳动合同对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固定下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的主张差异极大,也从侧面反映出未签订劳动合同易带来一系列后续争议。
建筑领域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偏低
从用人单位的类型来看,未签劳动合同案件多发于保安、导购、快递、美容美发等服务性行业,及一些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此外,建筑领域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普遍偏低。
房山法院马艳佳法官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十分必要。广大求职者应增强入职风险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制度,规范用工行为,构筑和谐顺畅的用工关系。
■ 案例
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
2013年10月11日,东方公司与张林签订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的两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约定将张林派遣至某水泥公司工作。
劳动合同签订后,张林被派遣至水泥公司。水泥公司与张林约定前3个月内工资按75%发放,期满或技能水平确实不能符合工作要求,水泥公司有权延长试用期或者调整其工资待遇。入职前四个月,张林均只按照其岗位工资75%的标准领取工资。
张林工作至2015年7月17日,随后,张林以公司延长试用期,随意克扣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等原因,要求与东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林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为: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上述规定,都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必须遵循的法定义务。
法官提醒,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表现良好的,可以缩短试用期,但不得期满后再次约定试用期。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