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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被扣车辆也要收“天价拖车费”?

2017年02月2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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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论坛

  交警可以将机动车拖至社会停车场,但拖车费、停车费仍由交管部门承担,无论交管部门还是社会停车场,都不能向车主收取相关费用。

  近日有北京市民反映,自己的车辆因违章停车被交警拖走,到停车场取车时,却被要求缴纳巨额停车拖车费。新京报记者探访停车场,发现有车主被索要4300元拖车费。对此交管部门回应称,停车场收取费用与他们无关,他们与停车场没有合作关系。

  与以往屡遭舆论诟病的“天价拖车费”有着本质不同的是,前者是在车辆事故救援中由社会救援机构收取的拖车费和停车费;而本次则是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扣留、拖移、停放机动车所产生的费用。

  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事故救援,后者是交通执法;前者的实施主体是经营性机构,后者的实施主体是执法机关。由此,按照法律规定,前者可以收取拖车费、停车费,后者则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这一切都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违停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除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外,还可以将该机动车拖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事实上,不只是车辆违停,当驾驶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如无证驾驶、超限超载),或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造成人员伤亡)时,交警也可以扣留车辆将其拖走,但都不应收取拖车费和停车费。关于这一点,《行政强制法》第26条有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新闻中,交管部门称他们并没有向车主收取拖车费,是停车场收的。这种说法同样站不住脚。根据《行政强制法》,“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但“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也就是说,交警可以将机动车拖至社会停车场,但拖车费、停车费仍由交管部门承担,无论交管部门还是社会停车场,都不能向车主收取相关费用。

  法律规定得如此明确,《行政强制法》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都已经实施了好多年,这种现象本来不应该出现。

  □晏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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