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最高法因民声而动,针对婚姻法“第24条”司法解释做出了新解释,为受害者寻求司法正义,提供了“尚方宝剑”。
《离婚时她选择“净身出户”仍被判和前夫共同还债》《女子离婚后被负债千万元前夫不见踪影》……这类新闻时常见诸网上报端,但这种情况以后或有些改变。
据新京报报道,2月28日,针对现实家事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补充规定》,增加规定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分别作为24条的第二款、第三款。
这个新“司法解释”所调校的,就是颇受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条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从出台这一规定的立法初衷看,是为了防止夫妻以离婚作为手段,恶意举债共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然而,现实却是,这一司法解释条文,时有被利用的情况发生,成为一方“虚假举债”或“非法举债”,置不知情方于水深火热的“法宝利器”。
从法理上看,婚姻一方的恶意举债,无疑是对婚姻法的肆意破坏,再让“无过错者”来埋单,更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因此,法律理应作出适时“调整”。但是,面对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婚姻一方的利益,如何权衡保护,也是不能回避的立法难题。
审视最高法的新解释,因民声而动,最大的“亮点”,便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作出界定和细分,即分为“正常债务”、“非法债务”、“虚假债务”三大类。正常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后两者不予保护和支持,如此“条分缕析”对待,较之前更为合理。
此外,就司法认定“虚假债务”,最高法还作了“内部批评”:指出实务中未经审判即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属于错误做法。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到庭并出具保证书,同时明确了法庭“调查询问”、“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债务”责任。
如此,便为受害者群体起诉、上诉、申诉寻求司法正义,提供了“尚方宝剑”。
当然,这个司法解释并非完美,如“举证责任”亟待破题,而“举证难”恰是造成无辜方司法失利的重要环节。而今,民法总则草案已过三审,期待酝酿中的民法典采纳民意,为民众带来更精致、更智慧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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