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代表委员议政录
现行《收养法》侧重于防止计划外生育以收养名义免除处罚,而非保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权益。修改《收养法》,应该早日列入立法日程。
调整收养政策,让那些在中国出生的孩子得以存活,并能够健康成长,是很多人的期待。不过,《收养法》存在的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这一目标的实现。
现行《收养法》侧重于防止计划外生育以收养名义免除处罚,而非保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权益。因此有些重要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人口形势和新生育政策的需要,突出表现在规定的送养人条件过于苛刻。《收养法》第五条规定的送养人条件只有三种:(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而这第(三)款规定的送养人看似涵盖很广,但审核认定程序极为繁琐,很多人屡次申请也通不过。
另外,规定的收养人条件也很苛刻。《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其中第(一)款规定的“无子女”,就把绝大多数既有收养意愿又有收养能力的人拒之门外;而符合这款条件的人中,多数又往往或无收养意愿或无收养能力。
这样苛刻的法条,制造了很多困扰。一方面有很多孩子得不到妥善抚养而流落街头或死亡,另一方面又有很多迫切想收养孩子的家庭无法实现收养。比如,2013年6月发生的南京两个女童饿死案,女童的母亲吸毒,已无抚养能力,但又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送养人的条件,致使许多有心收养的人也无法收养。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不育不孕夫妻占育龄人口的12.5%(2013年统计数字)。通过孤儿院领养远远满足不了现实的收养需求,而且鉴于目前严苛的送养收养法律条款,真正能在民政部门办成合法收养手续的“民间收养”可谓凤毛麟角,于是“民间收养”大量存在。这些民间收养的小孩因不符合现在《收养法》的条件,上不了户口而处于“黑户”状态。
公开且合法的送养渠道,目前几乎只有通过政府的福利机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收养人往往被要求支付各种公证费、赞助费、服务费,累计有数万元之多,且通常外国人收养比中国人收养要支付得更多。
现实中的诸多问题,反映出调整收养政策已经迫在眉睫。
建议放宽送养人条件。将《收养法》第五条第(三)款“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改为“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并简化审核程序。同时放宽收养人条件。将《收养法》第六条第(一)款“无子女”删除,不限制收养人已有子女数量。将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改为“收养人条件特殊优越者可以收养多名子女”,让更多的孤儿能有一个爱他们的家庭。
另外,可以考虑效仿发达国家做法,由政府出资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并重新设立“婴儿岛”或“婴儿弃置舱”,收养所有本国公民的弃婴,在规定期限内弃婴父母回心转意仍可接回家中抚养,并补交养育费。福利机构送养儿童只能按成本核算收取相应的养育费,不可变相以“接受捐赠”的名义贩卖儿童。送养之前应先在网上进行公示,中国公民有优先收养权。
《收养法》颁布于1991年,1998年作过一次修改,此后一直再未修改,有不少法条已经不适合现实情况。修改《收养法》,应该早日列入立法日程。
□黄细花(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政府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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