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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让人大监督“发力”

2017年03月09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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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观察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最重要职权之一,监督权行使如何,不仅关系着宪法和法律的落实,更关系着人大制度的生命力。

  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与往年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相比,今年的报告对监督工作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最重要职权之一,监督权行使如何,不仅关系着宪法和法律的落实,更关系着人大制度的生命力。因此,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加强法律实施监督方面,不断创新方式,加大力度,着力增强监督实效。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6次执法检查中,比较值得一提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这次执法检查过程中,针对货车非法改装、超限超载,电动自行车普遍超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足等突出问题,执法检查组开展了多次暗访活动,通过暗访掌握了在座谈汇报中无法了解的情况。

  在许多省份实地检查时,执法检查组打破惯例,所有行程均由检查组成员自行安排,当地不参与安排,而且往往毫不知情,执法部门也不派员陪同。有时,当天活动行程只有个别成员知道,连检查组多数成员可能都不知情。在结束白天活动后,所有检查组成员都悄悄乘坐出租车或者自行驾车,实地体验当地交通情况。与此同时,执法检查组还通过网上调查、实地问卷等多种形式,了解到大量一手资料,对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及原因有了深刻认识。

  法规备案审查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方面有点像“鸭子凫水”——上面平静,但底下忙活。虽然也纠正了不少与法律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但却都是通过一定的工作程序,让制定者悄悄修改了事。但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公开了一起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意见,这对引导各地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带了一个好头。

  不仅自身做好监督工作,在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依据相关法律要求,推动地方人大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比如,针对我国环保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首次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后,还以适当方式,督促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监督。

  当然,我们也应当承认,在当前情况下,人大的监督成效还受制于多种因素。比如,监督者监督能力不足的问题,有时候,参与执法检查者可能对检查领域的业务不够熟悉;再比如,有时监督方式仍不够丰富、监督不够深入的问题。一个执法检查组在一个省可能仅仅工作三四天,主要的时间都用于听取汇报和考察当地提前安排好的单位,这导致很难全面了解法律实施中的问题,这些不足也要求人大在未来的工作中不断努力,慢慢解决。

  □朱恒顺(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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