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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清退僵尸企业一个“法制操作手册”

2017年03月10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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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关注全国“两会”系列评论之八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资不抵债就自行破产,没有什么是永远的铁饭碗,已成基本常识。我们现在所缺乏的,无非就是对那些以往能获得财政支持,或本身就是僵化落后的国资企业一视同仁。

  如何处置僵尸企业,正成为考验经济稳增长的一道攻坚题。3月9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肖亚庆在记者会上,就提到要妥善处置“僵尸企业”,同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宁吉喆在部长通道上,针对“‘僵尸企业’会否受地方保护”的提问也回答道,处置“僵尸企业”会有严格标准,将狠抓落实。

  更早之前,李克强总理的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有效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坚决淘汰不达标的落后产能,严控过剩行业新上产能”。

  在“三去一降一补”过程中,那些无望恢复生气、因放贷者或政府支持免于倒闭的僵尸企业,已成了去产能的绊脚石,非但无法继续造血,还因难以破产可能成为地方财政的“吸血鬼”。

  而这次总理报告和部委高官都提到,对僵尸企业“有效处置”“会有严格处置标准”,显而易见,留给僵尸企业的生存时间已经不多了。

  但要揭掉僵尸企业的“免死符”,首先得对其严格定义、严格处置标准。考虑到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原因复杂,有些企业只是暂时陷入债务陷阱,跟那些具有“吸血”依赖性的僵尸企业不能轻易画等号;有些地方可能出于政绩考量,对某些僵尸企业搞地方保护,或把处置僵尸企业当政治任务对部分企业不当干预,对何为僵尸企业,还需要有细化、缜密的界定标准,以避免误伤或“该出清的未出清”。

  在界定和处置上,如何从各地广泛的企业中辨识认定那些“僵尸企业”,对其执行的清理淘汰标准又是什么,说到底,也需要来自司法层面的严格把关,而不是地方借由“特殊情况”各执一词。

  因此,推动《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修订,推动国有企业破产处理的程序化规范化,推动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回收,就变成了当务之急。如果不能形成僵尸企业清理的法制程序,那这些僵尸企业的苟延残喘就有了回旋空间,问题就容易理不清。

  明确一套可操作的标准,其实不难。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资不抵债就自行破产,没有什么是永远的铁饭碗,已成基本常识。我们现在所缺乏的,无非就是对那些以往能获得财政支持,或本身就是僵化落后的国资企业一视同仁。

  总理报告中指出“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就已给接下来的僵尸企业处置提供了进一步的方向——制定清晰的兼并重组标准,划定明确的破产清算底线,并形成完善的职工再就业安置,对淘汰僵尸企业至关重要。正如“负面清单”能有效约束行政过度干预的手,给清退僵尸企业一个“法制操作手册”,就既能让那些僵尸企业死得“心服口服”,也能杜绝其中权力寻租的空间。

  尽早明确了这类标准,市场出清才能“精准施策”。

  对僵尸企业出清,本质也是经济学家熊彼特说的“创造性破坏”,要把资源从衰落的企业和部门再分配到增长的企业和部门。在美国的制造业、零售业,生产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这种“再分配”。这虽有阵痛,但不可不为。但操作之前,严格对“僵尸企业”的认定、处置标准,当成先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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