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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去女儿手指,何止是“虐童”?

2017年03月11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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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孩子并不是父母的附属物,并不是可以被随意处置的东西,而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其人身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包括父母也不例外。

  据东南早报报道,3月8日晚,12岁女孩小莲在遭母亲威胁后离家出走,她到一家电子厂想找工作,却被工厂负责人发现小莲一身伤痕,工厂负责人遂报警。当着民警的面,小莲讲述了自己被母亲虐待的经过,其母亲稍不顺心就对小莲非打即骂,乃至拿烟头烫她,三四年前,竟用剪刀剪掉女儿一截手指。民警表示:小莲在讲述这些过程时,她父亲就在旁边听着,既没否定也没肯定。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从小莲口述来看,其母已涉嫌虐待罪。虐待罪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小莲母亲的行为,可以说已经“够格”。

  而且,这也已经超出了一般虐待,剪去一截手指,更涉及伤害公民身体。根据最高法等五机构出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起码已达到轻伤标准。事实上,现实案例中,虐待罪中也往往伴随着殴打行为或故意伤害行为。就本案而言,小莲母亲也已涉嫌触犯故意伤害罪。所以,其母的行为,又何止是虐童而已?

  小孩并不是父母的附属物,并不是可以被随意处置的东西,而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是国民的一分子。其人身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包括父母也不例外。像小莲母亲那样,对小莲本该爱,偏却害,拿烟头烫身体,拿剪刀剪手指,用丧心病狂来形容并不为过。窃以为,对这样的父母,该追究刑责就得追究刑责,该剥夺监护权就得剥夺监护权。

  近年来,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事时有发生。有鉴于此,日前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也提出:凡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等三类情形的人,法院将依照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可见,对于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父母,法律并不是没有办法。希望民法总则草案获得审议通过并正式生效实施后,能对一些“虎爸狼妈”的暴虐行为起到规制作用,以防类似小莲这样的悲剧发生。

  不过,类似这种虐待子女的案件,属于民不告官不究。以小莲为例,她也没有能力去法院控告自己的母亲。美国早在1963年就在立法中规定了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要求一切与未成年人接触的人员,在发现儿童有被虐待或忽视行为时,有向专门机构报告的义务,并对未能报告的责任主体给予适当的处罚。对此,我们的司法体系也不妨借鉴。

  □于立生(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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