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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创新型制造企业税负正当其时

2017年03月12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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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代表委员议政录

  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创新型制造企业更是“创新驱动发展”的要害,对其减轻税负,无可回避,也有计可施。

  为企业减税降负,是全国“两会”期间的热门议题。眼下很多经济数据也表明,为负重前行的制造业“减税”,尤其是为科技创新主力军的创新型制造企业减负,确实已成紧迫任务。

  我国创新型制造企业面临的税负难题,主要存在于几个方面:首先,现行税收结构仍待改进,创新支出的税收优惠力度也很有限。间接税(流转税等)和直接税(所得税等)共同构成我国税务体系,但当下,我国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高达70%,与我国税制结构类似的欧美国家间接税比重则绝大部分低于50%。

  现阶段我国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直接税种,如高新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研发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加计扣除等。这对利润税负率(税金支出总额/利润总额)已超过90%的制造企业来说聊胜于无。

  其次,现有间接税优惠政策涵盖范围较窄。创新型制造企业的特点是人力资源成本高,研发投入大。目前人力支出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无形中加重了其税负。

  同时,现有的间接税税收优惠相对较少。以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例,目前仅针对软件产业、飞机维修、铂金及铂金制品等极个别领域,其他高新技术行业不在此列。

  再者,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可结转抵扣的年限规定需进一步完善。根据目前政策,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但这忽略了不同行业研发周期的差异性。以医药行业为例,从研发立项到批准生产,一个新药的研发周期大概要10至15年,远远超过5年结转抵扣年限。

  《中国制造2025》明确“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科技创新的主战场”,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议从几点着手,降低创新型制造企业的税负:

  一是扩大间接税政策的优惠范围。2016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完善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并扩充了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将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等八个高新技术行业列入国家重点支持领域。

  针对目前间接税优惠政策设计的局限性,建议政府将间接税的优惠政策推广至上述八个高新技术行业中的国家级创新型制造企业。可参考软件产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对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超过3%(或其他适当比例)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是延长研发支出结转抵扣年限。建议将该年限延长至10或15年,像加拿大可结转抵扣的年限为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10年。美国税法规定,企业当年出现亏损或没有上交所得税,计算确定的减免税额和研发费用扣除额,可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7年,其中研发费用扣除最长可向后结转15年。这可资借鉴。

  三是增大原有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比例,从150%提高到200%或以上;实施研发支出阶梯抵扣,对研发支出的各年增加额给予更高比例的扣除,以鼓励企业逐年加大研发投入。新加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给予150%的加计税收扣除,2011至2015年,加计扣除比例从150%提高到400%。英国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在原有加计扣除优惠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对扣除比例重新进行了调整,最高可享受225%的税前加计扣除。

  2015年度,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额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额合计约为0.11万亿元,占当年全口径财政收入19.45万亿元的0.57%。2016年度,我国全口径财政收入增长5.97%,若将相应减免税额增加一倍至0.22万亿元,也仅占年度财政收入20.62万亿元的1.07%。为使我国迈向国际中高端科技水平,为创新型制造企业减税正当其时。

  □刘革新(全国人大代表,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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