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频道】
近日,农村里的“捕猎专业户”在网络平台上例行“打野直播”,引来万人围观;无独有偶,直播的隐私侵权也愈演愈烈,直播平台上广泛地出现全国多个城市、不同年级的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直播,整个教室的样子,每个孩子的面容,一览无余。若说涉嫌违法,这两个案例触及的法律也不是同一条,却都直接反映了直播的法律盲区。
现实 直播内容屡触法律底线
直播平台上从来不缺新鲜事儿,广大劳动群众开起脑洞,想象力丝毫不亚于职业编剧。真是只有看客想不到,没有播客拍不出。日常直播已经不能满足吃瓜群众的围观热情,城里人的玩儿法也不再新鲜,反而村里的生活成为好奇源泉。近日,农村里的“捕猎专业户”在网络平台上例行“打野直播”,引来万人围观。这样主题的直播并非个例,看客数量也不在少数。
且不论猎杀动物这一行为本身的道德问题,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打野直播”中的一些“乡间野味”可能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捕杀的受保护动物;主播们的捕猎行为和采用的捕猎工具,也游走在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范围,甚至存在刑事教唆的可能。
除了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范,有些直播内容更是存在侵犯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嫌疑。直播平台上广泛地出现全国多个城市、不同年级的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直播,整个教室的样子,每个孩子的面容,一览无余。有教师表示,这样的直播是经过孩子们和家长的同意,方便家长了解学生的课堂表现,直播链接也只是发布在班级的微信群里。但是,一旦发布于网络,传播速度和范围并非个人所能控制。这类直播的点击量很大,网友们纷纷围观,对孩子们的表现进行吐槽、指点甚至恶意批判。或许有孩子因此而在现实生活中受到精神上的伤害,不得而知。
监管 有法规条例,但仍存在监管盲区
2016年被称为“直播元年”,如今2017年的春天已经悄然而至,直播业态本应逐渐朝着规范化、有序化发展。然而,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媒介方式,从近来媒体连续曝出的乱象来看,对于直播平台的监管仍然任重道远。
实际上,直播从诞生之初就踩着法律的空白地带玩火,主播们为了赚取流量和眼球,不断突破底线。为此,多个相关监管部门都曾相应出台具体的法规制度进行监管。
●2016年7月7日,文化部出台《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传播网络表演行为进行规范。
●9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直播平台和个人必须持证上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成为直播的必要资质。
●11月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直播资质、直播平台的内容管理、网络直播信用体系等提出具体要求。
不同的行政部门依据各自不同的职权和职责,对直播行业的不同方面进行监管,但这些法规、行政条例基本都存在细则不完善、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对于监管责任的分配也语焉不详。
可见,直播监管仍然存在着难点和盲点。直播自身的特性决定了监管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管理思路和策略。视频直播主要是信息的及时性和客观性,“先审后发”的传统管理方式必然不适应直播的新样态。直播平台对主播并没有素质或法律知识门槛的限制,全民主播成为常态,平台本身对于主播们的监管也未能做到每时每刻、覆盖每一个人。新奇的直播内容往往带来快乐,满足猎奇心理,若想要通过网民“举报”而让直播平台对某个主播进行限制,也效果不佳。
而新兴的文娱产业,从业者庞大且背景多元复杂,尤其“打野直播”的主要发布者,来自农村地区。据媒体报道来看,他们并不觉得玩弄动物是一种“残忍”,这自然和群体性的生活经验有关,但一旦这样的行为被“直播”所吸纳,并让发布者从中得到经济回报,那么牵涉的问题就更复杂了。
疑虑 直播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网络直播的影响范围之广、影响力之深远,让我们不得不担心,不良的直播内容将会带来多么严重的后果。如今出现了非法打野、侵犯隐私的直播案例,不敢想象,以后还会有什么样的违法内容再次成为直播平台的宠儿。
直播内容的边界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方面是直播内容不能涉及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范;另一方面是直播内容不可以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范,这是普遍的认识。但这一条也往往是直播平台内容审查的兜底条款,并不能给出具体的列举或示例。或许主播们并非有意侵犯隐私,甚至取得了画面中人物的许可。但是,播者无意,看者有心。直播的画面仍可能被恶意使用,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英剧《黑镜》第三季中荒诞的场景,或许会成为现实。没有隐私的互联网时代,也会因之而没有安全感。
成文法永远跟不上快速发展、遍地开花的娱乐产业,甚至行业规范的树立,也往往需要若干次惨痛的代价。说到底,产业的问题不出在监管身上,甚至也不能让直播平台背锅。资本热衷注入的方向,往大了说,洗刷的是整个民族的文化层次。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仅仅在其中问题明显的环节下猛药,病症永远无法除根。
□文静(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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