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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西庆 监管不是确保股市“只涨不跌”

2017年03月14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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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西庆,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西庆谈“万宝之争”时表示,从证券法的规定来说,宝能买入万科股票时并没有违法。新京报记者 薛珺 摄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西庆表示,应收紧信息披露规则,提高股权披露门槛,把现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及每增减5%股份,需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修改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及以后每增减1%股份,就必须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新闻内存

  证券法修订草案今年4月二审

  证券法修改于2015年启动,同年4月一审后,2015年股市发生异动,二审延期。后定于2016年12月人大常委会二审,再度延期。按立法程序,如证券法修订草案不能在两年之内,也就是今年4月前二审,本次修法终结。

  3月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表示,今年4月将二审证券法修订草案。傅莹称,2015年那次证券市场异常波动,之后暴露出一些新问题,需要总结经验教训,需要重新论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听取了各方面意见,进行了新研究,对修订草案重新做了修改,所以4月提请审议应该是有把握的。

  谈信息披露

  资本市场需更严格的披露规则

  新京报:证券法修订草案将于4月二审,这距离初次审议已经相隔两年,其间两度延期。你对证券法修改有哪些建议?

  高西庆:这次人代会我提交了两个议案,都与证券法修改有关。一个是建议修改现行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主要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股权披露规则有关;另一个是建议证券法修改,能从法律层面明确证券监管部门不负股票价格综合指数监管职责。

  新京报:现行信息披露规则有什么问题?

  高西庆:1993年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参照国际经验制定了比较严格的披露规则,规定股份达到5%以及每增减2%股份时就要披露。2006年制定证券法时,将“每增减2%”修改为“每增减5%”。

  当时主要想法是鼓励并购活动,促进市场活跃度。确实达到了这个目的,但也引发了另一个问题。一些兼并收购方利用现行比较宽松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兼并收购行为并不是为了把被收购企业搞好,更不是为了所有股东的共同利益,甚至伤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新京报:你的意思是目前的披露规则过于宽松?

  高西庆:目前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散型上市公司逐渐增多,比如万科就属于股权分散型。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三季度,约有230家上市公司属于股权分散型。上市公司股权越分散,越需要更严格的股权披露规则,这样有利于防止一些利益集团利用短期资金优势,突袭优质上市公司,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谈“万宝之争”

  宝能买入万科股票不违法

  新京报:你提到万科属于股权分散型,那你怎么看“万宝之争”?

  高西庆:2016年“宝万之争”备受关注。外界质疑,宝能买入万科股票是不是没有履行报告义务。我认为,仅从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来说,当时宝能买入万科股票时并没有违法。

  所以,我的建议是,收紧信息披露规则,能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更好地做好兼并收购工作。

  新京报:你觉得信息披露规则该怎么修改?

  高西庆:把现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及每增减5%股份,需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修改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及以后每增减1%股份,就必须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也就是说,提高股权披露门槛,由原来每增减5%要披露,改为每增减1%,就要披露。

  但如果再延续目前“三日内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在报告、公告期内及报告、公告后两日内禁止买卖该股票”的规则,又会“矫枉过正”。因此建议修改为:应当在三日内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在公告中载明其未来两日至三十日内的增持或减持计划,否则在报告、公告后两日内禁止买卖该股票。

  谈监管

  改变监管部门被股指“绑架”局面

  新京报:你的第二个议案是建议立法明确证监会职责,不应包括股指监管?

  高西庆:股票价格综合指数被视为资本市场“晴雨表”,甚至被视为证券监管部门的“功绩表”。对部分社会公众而言,股票价格综合指数上涨,就认为是监管有效,一旦下跌就认为是监管无力。我希望这次修法,能够改变监管部门被股票价格综合指数所“绑架”的局面。

  新京报:你认为证监会应该从股市涨跌中“解套”?

  高西庆:没有“只跌不涨”的市场,更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股市涨跌是由各种市场因素综合作用决定的。国外成熟市场的理论和实践早已证明,股票价格综合指数不是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关注的领域。监管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而不是确保股票价格综合指数“只涨不跌”。

  新京报:如果有发生系统性风险的迹象,证监会还是要出手救市,很难做到真正跟股市涨跌脱钩。

  高西庆:这是另一个问题。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危机应对机制?什么情况下采取救市措施?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什么条件下退出救市措施?我希望法律做出明确界定,这样才能破除投资者对政府的过度“依赖”。

  2015年中国股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为了抑制过快下跌,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救市,这些措施短期内有效维护了市场稳定,但长期来看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新京报:你认为应建立什么样的救市机制?

  高西庆:有三个关键。第一,法律应当限定启动救市的前提条件,设定一些定量指标。第二,法律应对政府救市过程做出规定,明确监管部门不应有任何倾向或利益诉求,以“中立”角色参与市场交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如果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救市,监管部门要确保不管任何单位、任何人进入市场,都要有公平机制,要有足够的信息披露,这样才能保证中小投资者不受损害。

  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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