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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让天下无冤,这应该是我们的追求。我们必须以此为目标,这才是对人民的生命、自由最好的尊重和保护。
★新闻内存
赵作海蒙冤11年改判无罪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11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并表示对赔偿满意,要开始新生活。
此后,河南省高院决定将5月9日确定为全省法院“错案警示日”,在每年的这一天都要举行座谈会,教育全省法官时刻反思、牢记惨痛教训,坚决防止错案发生。
声音
终身监禁将成为惩罚贪腐犯罪、震慑犯罪分子的司法利器,正所谓“死刑可逃,活罪难免,贪得无厌,牢底坐穿”。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
谈“大老虎”审理
武长顺案预计今年上半年开庭
新京报:今年,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中台办国台办原副主任龚清概、济南市原市长杨鲁豫等省部级领导职务犯罪案件将在河南审理。目前准备的怎么样?
张立勇:据我了解,龚清概的案件今年2月22日,在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龚清概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案件将按照法定程序,择期宣判。
你问到的其他的职务犯罪案件,我们具体办案的法院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扎实开展工作,尽快开庭审理,依法公正判决。
新京报:去年原定由河南法院审理武长顺案,可公开信息中并没有武长顺受审的消息,现在案件进展到哪一步?是延期了吗?
张立勇:该案正在依法有序、紧张地准备中,预计今年上半年开庭。
新京报:武长顺被称为落马老虎“罪人之最”,涉嫌六项罪名,是十八大以来落马高官中涉嫌罪名最多的,审理武长顺案,工作量是不是比其他落马高官要大?
张立勇:武长顺案的案情比较复杂,开庭前确实要做大量准备工作,工作量确实很大。
谈“终身监禁”
将成为惩罚贪腐犯罪的司法利器
新京报:去年,河南法院审理了白恩培案,白恩培被处以终身监禁。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首次作出终身监禁判决。判处“终身监禁”的标准是什么?为什么对白恩培处以终身监禁?
张立勇:刑法条文对终身监禁的适用标准只原则性地规定“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条件。之所以对白恩培适用终身监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一是白恩培在担任省委书记十余年期间,先后数十次收受他人贿赂,且每次数额极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二是白恩培作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项目建设、工程发包、矿权转让等经济领域事项,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还在干部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云南当地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三是白恩培为请托人的企业向地方党政领导打招呼,提供了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优惠政策,客观上确实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我认为,今后法院系统在惩治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时,可以考虑从犯罪的时间跨度、次数和数额,为他人谋取利益事项的特征和对当地或所在单位造成的恶劣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情况等三个方面判断,确定是否适用终身监禁。
新京报:首个“终身监禁”判决,这对于司法实践来说有哪些意义?
张立勇:通过对白恩培适用终身监禁,在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基础上尽可能从严惩处重特大受贿罪犯,很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对今后科学合理地惩治贪腐犯罪也具有示范意义和标杆效应。终身监禁制度从司法层面封堵了官员的“赎身暗门”,避免个别官员利用减刑、假释程序逃避刑罚,实际服刑期限过短的情形。可以预见,终身监禁将成为惩罚贪腐犯罪、震慑犯罪分子的司法利器,正所谓“死刑可逃,活罪难免,贪得无厌,牢底坐穿”。
谈冤假错案防范
建议设立“国家错案警示日”
新京报:本次人代会,你提交了一个议案,建议设立“国家错案警示日”,对此是如何考虑的?
张立勇:今天(13日)小组讨论的时候,我们还在一直探讨,赵作海案究竟是怎么形成的?我记得很清楚,赵作海被刑拘那天,是5月9日;被释放那天,也是5月9日,可是中间相隔了11年。为什么会让无辜的赵作海被关了11年?我们一直在反思,为了让法官记住沉痛教训,我们将5月9日这一天定为“错案警示日”,今年5月9日将是河南的第7个“错案警示日”。我认为,设立“警示日”这种做法,应该上升到国家层面,对于冤假错案,不仅仅要纠正,更要从中吸取教训,究竟是哪些原因引发了冤假错案?是体制机制问题,还是技术问题,责任心问题?一定要把原因搞清楚。让天下无冤,这应该是我们的追求。当然,完全没有冤假错案,这很难达到,但是我们必须以此为目标,这才是对人民的生命、自由最好的尊重和保护。
谈民法总则草案
民事诉讼时效建议改为5年
新京报:民法总则草案是本次人代会的一项重要议程,你对此有哪些建议?
张立勇:我主要提了三个建议。一个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现行民法通则为10岁,草案降到6岁,我建议调整为8岁。因为我国还存在一定的城乡差距,跟城市相比,农村的6岁孩子在一定程度上还不具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从国情考虑,调整为8岁,更符合我国实际。
另一个建议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草案将民事诉讼时效从现行民法通则的2年,改为3年,我建议改为5年。主要考虑的是如何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中国传统道德还是“欠债还钱”,如果诉讼时效太短,反而对欠债的也就是债务人有利,这不符合中国的传统道德。
还有一个建议是有关民事审判原则的,现在民事案件审理,司法实践中是先适用法律条款,再适用公序良俗,我建议适用法律手段时就应该考虑公序良俗,因为法律的本源就是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举个例子,基层法院审理过一起保姆盗窃手机案,保姆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审判员完全从法律条文出发,手机价值6万元,就做出了1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但保姆知不知道手机价值6万元?她有没有盗窃6万元物品的主观故意?这些犯罪情节都应该考虑在内。
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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