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所能裁决的是事件处理的结果,而涉事者的心中,除了对法的敬畏,更不能少的是艺术的良知。不然混成于正那样的,在普通观众心里变成雷剧和抄袭的代名词,在业界又能得到多少尊重?
抄袭后认错也能被夸,影视圈还有底线吗?
几天前,网络剧《热血长安》出品方忽然发了官方公告,公开承认其中第四集抄袭大风刮过的小说《张公案》中《鬼笔筒》一节,予以公开道歉,并承诺后续将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妥善处理。同时,原剧编辑公开发表了道歉信,在信中承认抄袭,并呼吁社会尊重版权。
截至目前,《热血长安》解除了与该编剧的合作关系,并下线了被指抄袭的第四集。由于出品方知错就改、态度诚恳,引来网友纷纷点赞,并有网友大方表示,并非“一集抄袭就毁了一部剧”,对《热血长安》的制作水平十分看好。
的确,在侵权满天飞、抄袭蔚然成风的当下娱乐圈里,直面侵权争议、勇于承担责任的《热血长安》的出品方和编剧虽然有错在先,但仍然成为了一股“清流”,为频频涉事的圈内同仁作出了一个值得被看好的榜样。正如受托比对两份作品的编剧余飞在微博中所言,后续的处理方式显然“是有积极意义的”。
为知错能改的行为点赞,目的是为了弘扬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对于这个圈子乃至于整个社会来说,显然只是一个初级的目标。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终究在无力吐槽的社会现实面前后退了一步。
曾几何时,电影、电视剧对于原作、编剧都十足重视,编剧本身对于自己的职业也有着极强的责任感。例如老版的四大名著,编剧在剧本创作中甚至会注意到每个不算重要的道具。但今天,影视圈内唯利是图的浮躁气息弥漫到了每一个角落,“雷人”、“神剧”频现于世,真正让人印象深刻的好作品愈发屈指可数,尽管影视作品看起来迎来了“极大丰富”的“黄金时代”,可实情却让人扼腕。
在这样的环境下,“不抄袭”已经是一个底线性的要求了。
侵权后再道歉不是《著作权法》的制定初衷
作为一种政策性的法律,以著作权法为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知识产权法,为原本不需付出任何代价就可获得的产品(如作品)筑起保护的藩篱,要求社会公众在获取这样的知识成果时,需付出一定的代价(如要看小说就需要购买图书,要看电影需要购买电影票等)。
通过市场手段让作者得到回报,从而形成对于作者继续创作出更多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的激励,促进社会文学艺术成果的繁荣;而其他的创作者使用他人作品,也需付出相应的代价(如知识产权许可费),同样能激励其尽可能地进行自发创作。
而在侵权之后道歉,抄袭行为却也已经产生。尽管类似下线相应剧集这样停止侵权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著作权侵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但仍然不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预期。更直白地说,《著作权法》的期待不是做错了事道歉,而是期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对的事。所谓对的事,就是作者独立地创作出更多的具有独创性的好作品。
至今,同样涉嫌抄袭大风刮过的另一部作品《桃花债》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仍然没有给出对于抄袭争议的正面确切回应,而是表示大风可以去诉诸法律手段维权。可诉诸法律手段不仅有如琼瑶在诉于正时发出的“毁了我一年”慨叹的耗时耗力的问题,并且也正如大风所言,涉嫌抄袭的作品是否会趁着一场诉讼去蹭热点,即使败诉也会因为在市场迅速更新迭代中已度过主要的“生命周期”而损失微乎其微也未可知。
真正对于他人权利的尊重,在于直面是否抄袭的事实,确实抄袭了,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赔偿他人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根本没有抄袭,也应当坚定地捍卫自己的名誉,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真正对于著作权法的尊重,在于倾力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优秀作品,而不是只是表示无奈,留待法律的裁决。法律所能裁决的是事件处理的结果,而涉事者的心中,除了对法的敬畏,更不能少的是艺术的良知。不然混成于正,在普通观众心里变成雷剧和抄袭的代名词,在业界又能得到多少尊重?
人们遭遇不公平的事情,总说希望法律“还自己一个公道”,可不公道的事情多是人为的,公道又怎么能都坐等法律这一底线来“还”呢?自觉尊重他人的权利,创作自己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既能创造社会价值,也让纷争无从可起,是上策;如《热血长安》一般有错在先,但知错能改,亡羊补牢,是中策;不能律己,身涉事端,抱着侥幸心理坐待法律裁决,是下策。
还是期待影视圈内以后少要出此下策才好。
□茶水(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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