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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表决通过 10月起实施

共206条,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

2017年03月16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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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昨日上午,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自此,中国民事法律制度进入“民法典时代”。

  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

  昨日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共206条,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

  昨日上午,民法总则表决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表示,民法总则“全面系统确定了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法总则通过后,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民法典分编拟于明年整体提请审议

  “六十多年磨一剑”,各界如此描绘我国民法典的编撰过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和民法典编纂工作,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未能出台。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编撰民法典,本次民法典编撰随后启动。去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这三次审议稿,呈现出多个亮点,包括胎儿继承权、虚拟财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入法、诉讼时效两年改三年、确立成年监护制度、性侵未成年人诉讼时效18岁起算、征地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监护人缺位民政部门“兜底”。

  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至昨日表决通过,草案有100多处修改,其中大的修改包括“紧急救助免责”条款删除“后缀”“重大过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下限调整到8岁,“抹黑”英雄需担责等。

  民法总则表决通过后,意味着本次民法典编撰成功走完“第一步”,接下来是“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看点1

  六岁孩子不能“打酱油”

  3月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延续了此前三审稿的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由现行民法通则的10岁下调到6岁,该调整被通俗地称为“6岁孩子‘打酱油’”条款。

  不过,6岁孩子到底能不能“打酱油”?去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开始,各界一直在讨论这个问题,有人赞成,也有不少人反对,认为从10周岁降到6岁,相当于把小学生变成幼儿园的孩子。

  3月8日,草案提请审议后,6岁孩子到底能不能 “打酱油”,也成为各代表团的讨论焦点。一些代表提出,6周岁的儿童虽然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识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具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建议改为8周岁为宜,也有的代表建议维持10周岁不变;还有的代表赞成下调为6周岁。

  讨论声中,昨日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从6岁,调至8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曾解释说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作出了这一调整。

  看点2

  见义勇为一律不用担责

  “紧急救助免责”条款也被称为“好人法”条款。3月8日,草案提请人代会审议时,“好人法”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可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虽然增加了“自愿”两个字,以及“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等限定条件,但仍然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

  上述代表观点被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采纳。3月12日的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从举证责任角度,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可是,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仍然认为,即便要求受助人有举证责任,仍难以彻底消除救助者的顾虑。据此,昨日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只要是见义勇为行为,就享受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不再区分是否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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