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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闹乌龙 过失致人死被免刑罚

男子在四川绵阳一处广场误将家庭纠纷当作拐卖儿童;法院认定主观恶性较低,但需承担民事赔偿

2017年03月17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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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黄章被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供图

  在代理律师江波的记忆中,黄章(化名)为人“有江湖气”、“豪爽”,也正因为此,做事显得有些“不考虑后果”。

  2015年10月16日晚,四川绵阳一处广场,黄章和家人在看马戏时,发现一名女童口鼻被捂住,由一名年轻男子抱着,往一辆出租车跑去。黄章认为女童遭遇了“人贩”,随即出手“见义勇为”,男子倒地身亡。事后查明,身亡男子并非“人贩”,而是女童生母的男友,前来将女童带回生母身边抚养。2015年10月17日,黄章被警方刑拘,同年11月10日取保候审。2016年5月19日,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昨日,新京报记者从绵阳市涪城区法院获得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黄章主观目的为“见义勇为”,且男子死亡有其自身客观原因,因此对黄章做出“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见义勇为”追人贩过失致人死亡

  2015年10月16日晚,四川省绵阳市经济开发区六一堂路社区广场,时年43岁的绵阳人黄章,和家人一道,等待一场马戏团演出。至晚10点左右,黄章从一处厕所出来后,撞见了抱着一名女童的男子高招(化名)。

  在黄章看来,高招一面奔跑,一面捂住女童的口鼻,显得很是可疑。据当地媒体报道,黄章将高招定义为“人贩”,并立即展开了追赶。

  记者获得的(2016)川0703刑初239号判决书中,披露了这一细节。判决书中称,当晚,被黄章追赶的高招,将女童放入一辆出租车后“自己跑开”。黄章一路跟随,至约500米外的四川农村信用社对面路段,将高招截住。

  接下来的一切,超出了黄章的控制范围。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结果显示,黄章对高招先是“用拳殴面部”,并致使其倒地,随后用脚踢。而在当场,围观者在听说高招为“拐卖儿童人员”后,也上前对其进行殴打。

  绵阳警方证实,高招“当场身亡”。

  而实际上,高招并非“人贩”,他是女童生母的男友。判决书显示,2015年9月3日,因婚姻纠纷,5岁的女童被生父带回绵阳老家,交由孩子奶奶抚养。其生母与高招商量后,决定趁女童奶奶不备时,将女童带回身边。

  事发当晚,高招“得手”并准备乘车离开时,遭遇黄章的“见义勇为”。

  免刑罚 承担8万民事赔偿

  绵阳警方鉴定后认为,高招的死亡原因“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蛛网膜下腔出血所致死亡,其所受外伤是死亡的辅助因素,参与度为30%~4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政治处一名工作人员解释称,这一鉴定结果表明,高招之死,系因外力引发的心脏疾病。

  黄章的代理律师,四川风行事务所律师江波告诉记者,2016年5月19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黄章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与此同时,高招的家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8月9日开始首次公开审理。

  近日,涪城法院对黄章“见义勇为”进行宣判。涪城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黄章和高招案发前不认识,双方也无其他恩怨。黄章“主观目的是见义勇为、制服犯罪分子而不是积极追求伤害他人”,而在客观上,高招的死亡,存在“自身的特殊体质、奔跑行为和被人追打的心理压力、黄章的殴打行为、旁观群众的殴打行为”等多种复合原因。

  涪城法院进一步阐释称,黄章的殴打行为不是高招死亡的必然原因。黄章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在已将高招打倒在地,且高招没有还手的情况下,继续殴打,且对围观群众说高招是“拐卖儿童人员”,引发其他群众对高招的殴打,对高招的死亡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判决结果显示,黄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新京报记者获悉,黄章额外承担了8万元的民事赔偿,并与高招的家人达成了谅解。

  ■ 追问

  1 “假想防卫”为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律师称主要动机来自于对现实情况的错误判断,本身没有犯罪意图

  江波表示,黄章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主要动机来自于对现实情况的错误判断,本身没有犯罪意图,不存在故意犯罪。他表示,高招的行为,客观上导致黄章的认识错误,因此被认定为“假想防卫”。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表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假想防卫可以过失犯罪论处。假想防卫并非都是不具有罪过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存在过失,由于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人造成了损害,有时甚至是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这虽然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所造成的,有可宽恕的一面,但在多数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稍加注意,就可以弄清不法侵害是否确实存在,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以避免错误及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应该注意而未注意,使本可避免的危害结果未能避免,所以,其主观上存在刑法意义上犯罪的过失,一般可以过失犯罪论处。

  江波表示,由于双方并无实际利益冲突,因此不存在主观故意,也就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王常清认为,从黄章致人死亡的动作来看,并非连续打击,也未打击高招的要害,体现出其主观上只是为了阻止高招,救下被拐卖的儿童,而不是伤害对方。

  2 “免予刑罚”而支付民事赔偿是否适当?

  现行法律规定要承担适当民事责任,今年10月起新规规定不承担民事责任

  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涉及“见义勇为”的条文中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多名法律界人士称,这一表述的修改,体现了立法层面对于“见义勇为”的提倡。不过,这一法规的正式实施,要到2017年10月1日。

  现行《民法总则》中规定,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涪城法院正是基于此,判处黄章免予刑罚,但承担民事赔偿8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涪城法院认为,黄章在与高招打斗的过程中,属于“假想防卫”,即“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且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这也从侧面印证了黄章的行为,尽管已经引发人员死亡,但仍属主观恶性较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王常清认为,黄章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害人死亡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的疾病,黄章的行为只是次要原因。因此,综合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本案中,黄章应属“情节较轻”,在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法院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量刑上适当。

  江波称,事发后,黄章一直很内疚,也不愿谈起这段经历。昨日,记者多次尝试联系黄章本人,未获回应。

  新京报记者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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