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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造假直接入刑”宜先做好铺垫

2017年03月19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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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食品造假直接入刑”,意味着“行政执法为主,司法介入不足”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有望改变。

  据新京报报道,2016年,我国公安机关全年共破获食品犯罪案件1.2万起、药品犯罪案件8500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350余起案件全部告破。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方面披露,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

  “舌尖上的安全”,向来是备受关注的话题。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症结,就在于造假行为的违法成本太低。于此背景下,降低食品造假行为的入刑门槛甚至是直接入刑,这些年学界、商界乃至媒体,都多有呼吁。

  今年1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就专门召开专家会议,专题研讨全面贯彻落实“处罚到人”与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这次公安部相关负责人的表态,可谓与之呼应。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将被入刑。而直接入刑,即意味着只要不符合正常的生产流程和食品安全标准,不管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如何,生产者都将被刑事处罚。这客观上将进一步凸显食品造假的“结果犯”性质。

  “食品造假直接入刑”,意味着“行政执法为主,司法介入不足”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有望改变。

  在现行的监管模式中,对食品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分行政处罚问责和刑事问责两种手段。若违法行为达不到刑事问责标准,由食药、工商、市场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达到刑事问责标准,则由先期立案调查的食药、工商、市场等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或者由公安部门直接立案调查,启动刑事问责程序。

  而推动食品造假直接入刑后,公安部门可直接查处更多的食品造假行为,有更多的食品造假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对食品造假者会形成更大的惩戒力、震慑力。这也跟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吻合。

  就眼下看,推动食品造假直接入刑,还需做好铺垫。这就包括,要做好“违法行为范围铺垫”。按造假部位,食品造假可分为内在质量造假(如使用不合格原料、非法添加剂等)、外在造假(如包装、标签、宣传造假);按造假程度,可分为轻微造假、严重造假。推动食品造假直接入刑,也应抓住重点、循序渐进,先从食品内在质量造假入手,也先从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食品造假行为着手。

  还要做好“刑责宣传铺垫”。食品造假直接入刑前,在生效缓冲期内广泛宣传入刑规定,让食品从业人员普遍知晓,很有必要,在此基础上再推行食品造假直接入刑,也能事半功倍。

  而在公安部门监管视野和掌握的食品造假线索,受限于警力等的情况下,食药、工商、市场等部门应该畅通与公安部门的食品造假线索移送机制,为食品造假直接入刑提供监管资源。

  有了这些铺垫,食品造假直接入刑也能具备更好的条件,更有力地撬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整体完善与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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