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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死亡人数是一种“传染病”

2017年03月29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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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

  去年12月,媒体报道了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瞒报洪灾死亡人数事件。而与岫岩县一山之隔的辽阳市辽阳县,声称“无伤亡、无失踪”,但实际情况是至少7人死亡或失踪。

  岫岩县与相邻的辽阳县都存在瞒报死亡人数问题,等于得了同一种“病”。这种“病”是岫岩县传染给了辽阳县,还是后者传染给了前者,或是更多地方之间互相传染,值得调查。既然两个县基本确认存在瞒报死亡人数,不排除受“8·4洪灾”影响的其他地方也存在类似问题。

  据最新报道,辽阳市有关方面对此事予以高度重视,决定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查明有关情况,并依纪予以严肃处理。这种快速反应值得肯定,但辽阳市为何没在灾后及时核实因灾损失,尤其是因灾死亡人数,值得追问。

  还值得追问的是,去年岫岩瞒报死亡人数问题被曝光后,辽阳市为何没有主动核查当地有无瞒报问题?

  尽管2010年通过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瞒报也有相关规定,但却没有对有关地方形成威慑力。

  要想治理瞒报死亡人数这种“传染病”,首先是深入调查还原真相;其次是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其三,建立长效机制预防瞒报现象重演。就追责而言,除了要追究瞒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预警缺失责任人的责任。

  □张海英(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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