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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案精神赔偿创历史:“破例赔偿”是进步

2017年03月31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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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不能止于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生存所需的初级阶段,等额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有必要尽早确立。

  据新京报报道,日前,聂树斌父母收到河北高院寄送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各项赔偿共计268万余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52579.1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48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万元,聂母张焕枝个人的抚养费6.4万元。

  与之前再审改判无罪的冤案相比,聂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刷新了历史纪录。与聂案类似的,执行死刑后再审改判无罪的呼格案,2014年底内蒙古高院赔偿金共计约2059621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去年平反的蒙冤入狱23年的陈满案,海南高院共计赔偿275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对于经再审改判无罪,但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的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范围涉及四部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前被羁押期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中前三项明确按照统一标准计算金额。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支付;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每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支付标准参照其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给付至其死亡时止,也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

  唯一存在较大变数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聂案中,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两项合计131.7万余元,按35%计算,可能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46万余元。

  很显然,1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远超“35%”的原则性限制。类似的突破,之前屡有发生。前几年获赔的张氏叔侄案、念斌案,去年获赔的陈满案、许金龙案等,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均远高于该标准。

  这种较大幅度调高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的做法,值得充分肯定。在我国目前的死亡赔偿金、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仍偏低的背景下,调高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是种必要的弥补,也是实现有效救济、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据此,聂案精神抚慰金赔偿确定为130万元,虽创了新高,但并不意外。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断提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窄、赔偿标准低的问题。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国家赔偿立法的先天性不足,有必要考虑从立法上根本解决。

  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仍然停留在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所需的初级阶段,而非等额、充分地给予受害者赔偿,被谑称为“补发工资”。冤狱赔偿的标准,仍然是抚慰性的、象征意义上的,既未达到等额、补偿性赔偿的要求,更未确立出惩罚性赔偿。

  随着法治进步,国家赔偿立法亟待变革。未来,有必要进一步解决赔偿范围窄、标准低的问题,走出象征性赔偿的立法窠臼,确立等额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并举的立法原则。惟有如此,才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效惩戒、震慑枉法违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人死不能复生,虽然再多的赔偿,都无法唤醒不可重生的生命,但对国家而言,除了检讨司法避免冤错外,给予死者亲属以足额的赔偿,是对死者和生者的告慰,也能体现出对冤狱应有的态度和担当。可以相信,聂案精神赔偿虽创新高,但并不是终点。

  □毛立新(北京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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