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称侧重引导性,并非处罚教师;专家指应与公务员经商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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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红头文件,搅动福建晋江教育界,也引发全国性关注。
3月21日,福建省晋江市教育局印发文件,禁止全市范围内包括在编及合同制教师在内的教职员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并要求下属各学校启动“自查自纠”,同时开通家长举报热线。在文件中,晋江市教育局将这一政策的动机,解释为部分教师从事“微商”,已“影响正常教学工作”、“损害教师队伍形象”。
文件下发十天,执行却不乐观。昨日,晋江市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确认,目前尚未接到举报线索,也没有处理一名在职教师。其表示,教师从事“微商”,取证及认定都是难题,目前仍停留在“自查”阶段,对没有自行整改的,将由纪检部门介入。
严查“微商” 教师需签《承诺书》
2017年3月下旬开始,一场名为“教师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自查自纠会议”的活动,陆续在福建晋江境内多所学校开展。会议内容包括“学习相关文件”,并签署《承诺书》。
以晋江市池店中心小学为例,该校教师公开承诺,“拒绝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
这场活动,源起晋江市教育局印发的一份文件。新京报记者获得的这份名为《关于开展教职员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的文件中称,因“有群众反映”,晋江教育系统中,有“少数教职员工无视法规和纪律的约束,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导致“严重影响到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甚至“在学生家长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教师队伍形象”。
据此,晋江市教育局要求下属各学校对照相关规定,对本单位教职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对存在违规情形的教职员工,要逐一进行教育谈话,“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要求涉及对象及时纠正整改”。
上述文件中称,禁止从事“微商”等活动的对象,是包括在编及合同制身份在内的晋江全市教职员工,对存在问题且未自行整改者,将由晋江市教育局、晋江市纪委派驻教育局纪检组调查处理。此外,教育局也将不定期对各学校执行情况展开督查。
晋江市教育局一名工作人员称,下发通知的原因,系教师从事“微商”行为客观存在,加之家长投诉,因此要求学校通过自查自纠来进行整改。这名工作人员强调,上述通知属“内部文件”,“主要是给教师确立一个导向,专心教学,而不是为了处罚教师。”
尚未有教师受到处理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晋江市教育局出具的文件中,附有举报热线。昨日,新京报记者拨打这一电话,对方自称晋江市教育局人事科工作人员,其表示,尽管开通举报已有10天,但目前尚未接到一条举报线索,也没有处理一名在职教师。
上述工作人员介绍,在实际操作中,对从事教师“微商”行为的认定及取证,均存在困难。“如果只是在朋友圈发了商品信息,没有具体交易,就很难确认。” 其表示,如果接到家长举报,教育局将进行调查核实,除了相关证据外,还需教师本人承认,并有证人证明等完整程序。
晋江市教育局另一名工作人员称,文件打击的,主要是部分教师“利用工作的影响力”,向学生或者家长推销产品,导致“买还是不买都很被动”。对于涉事教师这样的行为,家长应做好证据留存,同时积极与教育主管部门联系。
新京报记者随机采访了晋江市境内数所学校,多名教职员工称,在接到教育局文件后,即开展相关学习活动,并强化“职业道德规范”学习。而曾经参与“微商”的教师,多为新近工作的年轻教师,在文件下发后,已自行删除相关图文信息。除此之外,学校方面尚未有进一步行动。
■ 追问
教育部门发文“禁微商”是否适当?
有专家称没必要管,也有专家认为教师身份特殊,发文规范合理
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网络上关于教师从事微商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不少学生家长称,在看到教师发布的商品信息后,会觉得“尴尬”,“买或者不买都不合适”。
南京一名在编教师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工作之余,自己也从事“微商”。不过,这名教师强调,自己在发朋友圈宣传产品时,会屏蔽学生及家长,也不会将“广告”打到家长群。“一个是怕给家长制造麻烦,另外也为了避嫌。”上述教师称,教师工作时间比较固定,社交圈单一且“窄”,从事微商除了增加收入之外,也有扩展交际圈等考虑。
教育学者熊丙奇认为,在晋江市教育局看来,教师从事微商,会影响教师形象和教学工作,甚至出现强制学生和家长购物的情况。他表示,这些问题,并非从事“微商”必然出现的问题。对于教师从事微商,应当从学校内部管理的角度来解决,例如加强教育资源的配置和优化,保证教师本职工作完成好,“没有必要管8小时之外的事”。如果出现利益输送,家长可以通过教师委员会等合法的维权渠道来解决。
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认为,尽管没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但是教师其身份特殊。教师兼职做微商,如果利用职务影响经商,与教学工作相冲突,因为职业的特殊性,而带来负面影响。考虑到这些,那么这项通知本身是没有问题的。
行政手段干预是否有根据?
教育局认为教师属公职人员,禁止参与经营活动;专家称“不能一棍子打死”
晋江市教育局认为,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特殊,从事微商只是载体发生变化,但本质上还是“做买卖赚钱”,属于经营活动,应当予以制止。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晋江市教育局的发文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而在2016年1月新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也有类似规定。
而在熊丙奇看来,就目前来说,尚无法律规定禁止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兼职。尽管《公务员法》有规定,但教师不属于公务员,没有享受公务员的权益和福利保障,因此不能直接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华南理工大学政府绩效评价中心主任郑方辉表示,在实际操作中,要将教师与公务员区别对待,而在教师内部,事业编制与合同制教师也应有所不同,不能“一棍子打死”。事业编制教师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处分。对于合同制教师而言,教学仅为工作,按劳动获取报酬,在正常工作之外参与经营性质活动,主管部门则不宜过分干预。
不过,郑方辉也强调,教师工作不仅仅在课堂,日常备课等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而如果专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则会分散精力。他表示,作为教师,应当区分好“主业”和“副业”,保证教学质量。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王煜 左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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